政府规制与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宏观调控和规制,都是政府的经济行为,目的都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既能矫正市场缺陷,又有利于提高效率。区别在于,规制不具有宏观调控的一般性,而是个量的差别管理,是一般中的特殊,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的过程。从本质上讲,宏观调控是间接的、总量上的调控,它借助财政、货币政策等直接作用于市场,通过市场参数的改变,间接影响企业行为。而规制则是直接的、个量上的,它借助有关法律和规章直接作用于企业,规范、约束和限制企业行为。 规制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之一。政府对经济的介入,一方面是采取宏观调控的方式,运用宏观政策工具改变市场参数,通过市场影响企业,但仅有的宏观调控是不够的,因为现实经济中还存在着许多不重视社会利益的企业决策与行为,需要政府直接介入,所以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的另一个方式是依法对有关企业行为进行规制。政府规制本身也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每一个对市场交易一方进行制约的规制行为对另一方都具有相等或相反的效果。
对规制的广义上的分类,可以分为社会性规制,信息规制和经济性规制。其中社会性规制,例如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规制,其公益正当性理由,一般集中于两种类型的市场失灵。第一,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合同关系的个人,能够获得的产品质量信息总是不充分的。结果是,不受规制的市场很难满足他们的偏好。第二,即使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存在,市场交易的溢出效应(外部性)将对交易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决策者可以从根据国家干预程度不同而进行区分的一系列规制工具中进行选择运用。在该谱系中干预程度较低的一端,我们可以划分为三种规制形式:信息规制,强制要求提供方披露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息的细节;“私的”规制,设定仅仅只能由从中受益的个人才能执行的义务;经济工具,通过非强迫性的,财政激励来引导合意的行为。而干预程度最强的事前批准,没有行政机关的许可或者授权,某一行为就是禁止的;在两个极端之间还存在着一项被广泛运用的规制工具—有时候被称为“指令与控制”的标准,它以刑事惩罚为后盾,被施加于产品提供者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