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1250 0

[金融学] 商业银行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转让法律问题分析 [推广有奖]

巨擘

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5
论坛币
186588 个
通用积分
7693.4163
学术水平
2591 点
热心指数
3812 点
信用等级
3521 点
经验
115540 点
帖子
32158
精华
1
在线时间
833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3-11-21
最后登录
2024-1-31

初级热心勋章 中级热心勋章 初级信用勋章 中级信用勋章 高级信用勋章 高级热心勋章 特级热心勋章 初级学术勋章 特级信用勋章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商业银行个人不良贷款资产创新转让方式探讨针对目前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转让业务面临的窘迫局面,探索个人贷款不良资产处置的新道路,创新个人贷款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模式,是摆在各商业银行面前的一道难题,以笔者在金融机构从事多年法律事务的经验,结合法律制度环境,目前可以采取三种新的交易模式,以供参考:一、非批量转让模式6号文禁止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个人贷款,对批量的定义是10户以上的资产包,但没有禁止10户以内的资产包的转让。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将待转让资产放入资产池当中,再对资产池当中的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再按照一定标准(比如产品种类、预期期数、欠款本金、利息、地区、借款人性别、年龄等),以10户以内为标准组成一个资产包,将资产池中不良资产组成多个资产包。然后,将多个资产包分批次转让给相关的资产管理公司。但是,由于个人贷款具有户数多、单户金额小的特点,分散组包以后资产包数量往往数百上千个,如果采用单个资产包进行议价、公开转让、招标的方式,时效性差,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进行价格估计,故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总包谈判、议价、招标,分包报价并签订合同的方式。当然,该种模式,是否会被监管机关认定为化整为零的监管套利模式,需要商业银行提前与监管机关进行沟通。二、收益权转让模式目前,在国内,资产收益权是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在信托领域运用较为广泛,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尚处于探索阶段。简单地说就是商业银行可以将个人不良贷款债权,设立应收帐款收益权,通过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出售,将不良资产出表,需要指出的是,该项交易过程中,一般商业银行应该不签署回购协议,这也是对不良资产未来收益不确定性做到风险隔离。如果商业银行需要签署回购协议,则需要征询外审机构的意见,该交易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出表的规定。该交易的本质就是以不良资产未来处置的预期收益作收益权转让形式,更多的是类似SPV(特殊目的载体),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以不良资产处置后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的收益产品。该种形式的收益权转让,可以避免适用6号文关于禁止批量转让的规定,不仅增加了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更能加快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的速度,有效地提高处置过程中的流动性,拓宽整个市场的投资渠道。三、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中并没有明文制度性限制不得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但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因为国外资产证券化及再证券化中涉及大量不良资产引发的金融风险,银监会特地强调不良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时候要慎重。故在现实中,国内尚没有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的案例。但自2014年11月份银监会将资产证券化从逐笔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后,2015年4月,央行也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注册制管理,取消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额度控制,从制度上应该没有了不良资产证券化障碍,而且目前的监管环境鼓励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方式。应该注意的是,在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一般发起银行也会充当贷款服务机构的角色,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很大程度依托于贷款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为了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发起人银行可以在交易结构中持有较高的劣后比例,以增加交易完成的可行性,具体持有劣后比例,也需征询外审的意见,以不影响资产出表为目的。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jr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4-24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