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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9han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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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 浅析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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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hansi 发表于 2019-12-5 09:41:28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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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迅猛发展,大数据、云存储和云计算等技术的出现,人类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即网络时代。网络时代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传播提供了空前的便利条件,在降低劳动成本的同时还提高了对个人信息利用的能力和价值。然而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精准服务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其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造成了威胁,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考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尚有不足之处。

    互联网经济和科技的蓬勃发展开启了一个全新时代,在为人们提供巨大信息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之徒利用其开放性特点、窃取个人信息提供了便利,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在网络时代下如何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值得深入研究。有鉴于此,在汉斯出版社《法学》期刊中,有论文试从民法角度以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和法律性质为理论基础,深入分析我国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提出若干可行性建议。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发达国家就已经通过不同的法律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而我国的个人信息在立法方面起步较晚,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一定缺陷,需要通过各方努力使其日渐完善。目前,存在两种主要保护模式即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行业自律模式指通过行业内部的行为规则、标准以及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行业内的个人信息保护,达到自我规范和约束。

    “无救济则无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有救济手段的存在。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可知,大多数法律仅仅规定了公民对他人的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然而却未规定若违背该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我们以刚刚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11条为例,该法条仅仅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然而对侵犯了个人信息权应该如何处罚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并不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加上我国一直有着重刑事和行政轻民事的立法传统,这就导致了侵害他人信息权虽然遭受到刑事或者行政上的处罚,却不能带给被侵害主体任何实质上的赔偿,特别是在精神层面。因此,如今对个人信息的救济手段远远不能满足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需求。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目前我国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而与之相关的信息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权并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中即不利于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维护又会影响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因此在网络时代如何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权仍然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只有紧跟时代的步伐,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才能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避免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并给予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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