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k78725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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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 江苏天鼎:中招“套路贷”诈骗 如何挽回损失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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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787253871 发表于 2019-12-5 16:10:1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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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假借贷款之名,实施诈骗行为的“套路贷”,让中招者苦不堪言。
  所谓“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和目的,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采取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然后通过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讨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属于诈骗性质的新型违法犯罪。
  如何要回被骗的财产
  赵某因急需用钱,就向A贷款公司借款15万元,可当时实际只拿到13万元。3个月的还款期限届满时,黄某联系贷款公司还款,但对方的经办人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说自己出差在外,当赵某最终找到经办人时,其又谎称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办理还款手续。
  A贷款公司通过上述各种花招、手段,致使赵某无法按期还款,并借此收取违约金、手续费、高额利息,最终导致赵某的一套房子也赔了进去。
  警方经立案侦查,认定A贷款公司是个“套路贷”犯罪团伙。
  特别提示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就本案而言,赵某的房产被A贷款公司通过“套路贷”的方式占为己有,应当由办案机关依法追缴后返还给黄某。如果A贷款公司在占有房产之后,以公平、合理的对价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办案机关无权再追缴该房产,但赵某就该房产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A贷款公司负责赔偿。
  针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怎么办
  韩某向B借贷公司借款5万元,期限6个月,借贷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到期不接收还款等手段,导致韩某最终要还20万元本息及违约金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B借贷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借贷公司胜诉。最近,B借贷公司被警方查获并认定属“套路贷”犯罪团伙,很显然,先前的诉讼应属于虚假诉讼。
  特别提示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基于此而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日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指出,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韩某如何要回对方借法院之手获取的钱财呢?上述通知指出,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在人民法院作出B借贷公司构成诈骗罪或虚假诉讼罪的判决后,先前审理双方借贷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没有主动启动,韩某应及时提出申诉,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来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挽回已经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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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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