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
师黄斌、赵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陕西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04日
名 称: 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19〕33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相关商誉减值审计执业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等相关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环装备于2018年12月完成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环保)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于12月末纳入合并范围。中环装备在编制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兆盛环保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导致2018年年报商誉等多个报表科目存在错报。其中,2018年末商誉多确认6,749.08万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计少确认8,005.71万元,累计导致总资产少计1,256.63万元。对此,你们在中环装备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对中环装备2018年合并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导致未能发现上述错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
二、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
(一)中环装备在期末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折现率等关键参数或指标取自评估机构2018年3月为中环装备收购兆盛环保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对此,你们在审计中未有效关注,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中环装备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使用的相关参数等是否恰当、合理。
(二)中环装备在2018年年报中,对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依据披露不完整,如未披露预测期增长率等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对此,你们在审计中未有效关注,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核实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