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命题:成本低的成了卖方而成本高的成了买方,卖方的成本不能单方面决定成交价格。
对第一个命题的解释:
人的生产能力是有差异的,生产同一种产品,有的人成本高,有的人成本低。这就造成了交易的机会。
那么,当某甲的成本低于某乙,某甲专门生产该产品出售给乙(乙则生产其他产品,或用其他产品换回,或用出卖其他产品所得货币去买回),则对双方都是合适的。
对第二个命题的解释:
一种产品的卖方成本和买方成本之间,形成一个成交价格的区间,双方可以在此区间内商定一个成交价格,它并不一定等于卖方的成本,即便在完全竞争下,成交价格也只是等于卖方成本加正常利润。若低于则卖方退出生产和销售。
因此,成交价格并不单方面决定于卖方的成本,而是决定于许多其他情况,诸如谈判实力、竞争程度等等。总之,正常利润的存在,就是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的。
总之,生产一种商品的劳动量决定该商品购买力(或交换价值、价格)之说法,可以关门歇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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