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hri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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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的产品是公共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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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共产品涉及政府应不应该出钱的问题,所以很重要。

大部分教材用萨缪尔森的标准: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因此按萨翁的观点,win系列至少是“准公共产品”。这样定义“公共产品”有什么意义?

我的观点是公共产品只需求满足一条就够了:非排它性。

因为非排它性必然意味着成本无从回收,从而没有私人愿意生产,如果这项产品是有价值的,则理论上应由政府提供(包括间接和直接提供)

请大家找出例子来反驳啊!但是请注意不要因为某个东西是由政府提供的就用来反驳说它是公共品。

还有,排它性分为技术上的排它和经济效率上的排它。当然从根本上来说只有经济效率上的排它。

众所周知,软件具有非竞争性,软件的非排它性也依赖于技术和政府的努力,所有往往不能有效排它。不瞒各位,我用的windows xp就是10元买来的。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提出microsoft的产品是公共品,或者应以公共品的方式来生产。
软件产品的非竞争性不必多说,这不足以支持某一产品是公共品。而如果完全不能排它,则成本无从补偿,肯定不会有人自动来生产,这个产品或者缺失,或者当成公共品由政府生产了。可是如果通过某种制度安排解决了排它性问题,则这一产品可以成功的成为私人产品。这样的制度包括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及法律对侵犯别人产权的可预期的惩罚。
[em09]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6 7:25: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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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Microsoft Micro soft ROS CRO Microsoft

沙发
nie 发表于 2006-3-18 10:1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同意排他性比竞争性更重要,但是任何定义都是有范围的。我们知道,根据成本函数的一般性质,绝对的非竞争性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在一定范围内是存在的。比如俱乐部产品,它具有排他性,但是未必具有竞争性,显然不应该界定为私人物品。具体的例子就是小型的学术研讨会,它可以阻止外人参加,但是它的成果发布到全世界,几乎不存在竞争性嘛。你认为它是私人物品吗?显然不是。萨翁当年提出这两个标准是有道理的。而且,因为使用了两个维度,就可以将现实中的物品分为四个类别,即多了两种准公共物品:俱乐部产品和公共池塘产品,这样也更接近现实。

楼主,你以为如何?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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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lxyglqf 发表于 2006-3-19 23:0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还要包括边际成本为零。

公地的悲剧中的牧场并非公共产品,可是有非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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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christy 发表于 2006-3-20 19:3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两位。

首先对版主的问题作一个尝试性的答复:可能在一楼我的意思说得不明白,由于我主要想从是不是需要政府资助(从而避免公共品供给不足)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也就是注重公共产品定义所带来的可操作性问题。由于具有良好的排它性,所以俱乐部产品常由私人经营,虽然从萨翁分类的角度赋予其“准公共产品”的名称,可是在实际操作中,等同于私人产品,通常不需要政府资助,虽然是准公共产品,可是你把它等同于私人产品也可。

至于小型学术会议,这个我需要进一步思考。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小型学术会议本身和它的成果是两个东西。学术成果如果发表,则不具有排它性从而是公共产品,因此面临生产不足而需要政府资助。但专利权制度在相当的程度上界定了学术成果的产权,从而提高了它的排它性(因而有很多科研是企业或者私人提供的)。至于大部分不能申请专利的学术成果,只不过是主人放弃了自己的产权而令其处于公共产品的境地(我的观点是在经济上不值得排它,要不然可以选择不发表或者申请专利),又或者,作者本人以之交换自身的名气而已,严格意义上本身并非公共产品。

公共池溏产品,也许是社区性公共产品?及3楼的公地的悲剧中的牧场那一类产品?这一类产品通常是在经济上不值得排它的产品,或者初始不值得排它,而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而成的结果。这个E.利科克的题为“关于山区的狩猎区域与皮革贸易”的文章,论述了当动物皮革的经济价值提高从而令狩猎区成为私人产权是值得的时(值得排它),产权由公共向私人转移的过程。

我的意思是,社区性公共产品通常是不值得排它而令其留于公共领域,在这一阶段,它需要政府(社区的)更多的关怀。社区性公共产品从可操作意义上是一种公共产品,当然国防也只是国家范围的社区性公共产品而已,这是因为它不能排它而不“非竞争性”。我认为公共产品只是从排它性的范围大小来进行界定即可。

但是随着技术、制度的发展,排它成为可能和值得,公共品随时变成非公共品,这个不多说,要不nie版主该说我老说“常识性问题”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0 19:49: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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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eezbt 发表于 2006-3-20 22:2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在判断一个物品是否是公共品,我觉得不应该仅从物品本身的特点与性质出发,因为物品无论私人品还是公共品,其有用性是针对人们利用他而言的,所以,判断是否为公共品,应该从人们利用物品的制度规则来判断,仅具有非排他性,也不是公共品,可以举出很多例子,如,不收费的公路,是非排他的,但不是公共品,因为有竞争性,按照萨翁的定义,就没有合适的公共品例子。所以定义有问题。人类的问题不要从物品角度研究,应该多从人类本身的动机、行为、结果、规则制度等人性的东西出发,只有这些才是可能满足公共品的定义。实际上根本没有客观的公共品,有的是主观的制度性的社会性的公共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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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nie 发表于 2006-3-21 08:5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回4楼:学术成果也是可以排他的,比如专利技术,比如通过加密设置的电子版论文,比如打印手稿。但是这些东西并不具有竞争性,因此我们仍然习惯于说知识属于公共出品。

重要的不是是否有一个完美的定义,而是能否找到更好的定义。此话也作为给5楼的回应。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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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hristy 发表于 2006-3-21 19:5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版主这么看啊。我有点不同意。有很多人公称“学术论文”是公共产品吗?“学术论文”是产权所有人有具可查的“知识”(年代久远所有人自动弃权的知识暂不讨论,这些知识可能是公共品,因无人来要求排它)。

我的观点是,学术论文虽然具有非竞争性,但在实际处理中,人们却是把它当私人物品的:你如果引用了别人文章而不注明,那是侵权了,轻则看过的人认为你剽窃,重则官司缠身,越是用了有价值的文章越要注意别人的“私人产权”。支付方式是传播作者的名气。作者以自己名气的扩大作为交换条件允许你使用他的“私人产品"。

部分人可能只是受了别人启发,再加以发挥然后形成自己的论文,但是这种启发越重要,越需要以适当方式来表示对另一方的感谢,而且这个风气即使在国内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文章下面注明“感谢某某对文章的批评和建议,但文责自负”云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1 20:08: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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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detsh 发表于 2006-3-21 22:4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nie在2006-3-21 8:55:00的发言:

回4楼:学术成果也是可以排他的,比如专利技术,比如通过加密设置的电子版论文,比如打印手稿。但是这些东西并不具有竞争性,因此我们仍然习惯于说知识属于公共出品。

重要的不是是否有一个完美的定义,而是能否找到更好的定义。此话也作为给5楼的回应。

同意nie总的观点,如果你认为该萨翁的界定有问题,你能否找到一个更好的界定标准或定义。现在的问题是,可能你经常发现别人的观点存在不足的地方,但是如果你找不出更好的能够替代别人观点的论点,最好还是认可别人的观点。要不然就要做到有破有立。

愿逐月华 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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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y 发表于 2006-3-24 19:5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各位,我把题目改过了。只想再一次证明非竞争性对于判断某产品是不是公共品是不必要的。某一产品只要具有非排它性,从而不能回收成本,则它是事实上的公共品。

再次强调:不能因为某物品或者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就认为它是公共品。如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等),它本身不是公共品,但与社会保险密切相关的社会安全是公共品,而各种社会保险对于生产社会安全不可或缺,或者这类社会安全无法直接生产,只能间接生产,所以社会保险由政府提供。

请大家尝试找出一种不能“有效”排它,但具有竞争性的产品。不要说公共悲剧的牧场这些东西,一旦这些“公地”是值得排它的,一定会有人和某种制度安排正努力将之转变为私人产品,这个大家看看巴泽尔的产权分析会有深刻的领会。再,公地的悲剧正证明了有竞争性的产品而同时制度没有安排成排它,是不种失败的制度,所以是“悲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6 7:10: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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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y 发表于 2006-3-26 07:1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对于公共品而言,非排它性是必要的,但充不充分呢?从软件产品来看,非竞争性这一条肯定是不充分的,但必不必要呢?或者说,是不是具有非它性的产品一定是非竞争的呢,非排它与非竞争性伴生?如果不是,那么非排它性对于公共产品就是充分必要条件,而非竞争性则既不充分也不必要。

我自己没有想清楚,大家说说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6 7:19: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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