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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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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证券法修订:取消发审委,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变“持续经营能力”,大幅提升处罚标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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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12-24 16:36:1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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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此前3次审议时间分别为2015年4月、2017年4月、今年4月。


注册制及提升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是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两大焦点。另外,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是否被取消,也是本次修订的一大关注点。


一、关于注册制:证监会不设发审委、全面推行注册制


因科创板已推行注册制,创业板、主板何时推行注册制,成为投行人士最牵挂的问题。


《新京报》12月23日文章《取消发审委 证券法修订草案有关注册制的四大新规》,记者王姝。


为配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又作出决定,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根据上述安排,目前距离注册制的授权截止期限已经不足70天。因此,自2015年启动的证券法修订备受关注。


关于注册制改革,此前三审稿,第二章“证券发行”中增加一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对科创板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作出规定。同时,将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专章规定作为“一般规定”,单列一节。


12月23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国务院方面提出,目前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据此,草案四审稿对注册制作出了四方面规定。


其一,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其二,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其三,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其四,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看到上述信息,笔者想起证监会12月13日晚上对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增补委员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的候选人共23名,公示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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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示期已过,证监会有关部门势必正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8号闭会之前表决通过本次修订草案,且新法在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则这次获得增补的委员任期可能只有6个月。


二、大幅提高证券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证券市场违法成本过低,一直被市场诟病,大幅提升违法者违法成本,是本次证券法修订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据《中国之声》、《证券时报》12月23日报道: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三、从事证券市场审计、评估业务的机构不再需要证券从业资格?


从事IPO、债券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一般都需要律所、审计、评估等三大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从业资格早在2005年就被取消了,而从事证券市场审计、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管理,促进相关市场公平、自由竞争,也一直是市场呼声。


据笔者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就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可资佐证的是2019年12月20日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将修订前《管理办法》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了“证券期货资格”。比如修订后《管理办法》第36条、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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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证券从业资格制度后,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何管理?


2005年证监会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律所的证券从业资格管理后,证监会与司法部共同先后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规范律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行为。证监会对律所、律师的证券法律服务行为是否尽了勤勉义务,判断的依据、标准,也是这两个规范。


估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被取消后,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也会联合发布一些行为规则,再加上财政部已有比较完善的审计、评估规则、规范,再加上证券法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就能平稳地替换证券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比如《证券法》修订草案3审稿时就有一个新条文(第171条),规定最近三年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其有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一)最近三年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其有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


(二)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不受理或者审核其出具的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或者限制业务的监管措施,尚在执行期的;


(三)从业人员少于规定人数的;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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