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民医保制度体系
建立公平(全覆盖)、高效(待遇高、
服务好)和可持续发展(长期拥有)的医疗
保险制度体系,彻底消除国民患普通疾病的
后顾之忧和患重大疾病的生存危机。
人人享有医保;穷人看得起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介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为基数,按2%的标
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
和为基数,按8%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十年
的,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
标准缴纳不够年限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标准缴纳医疗保
险费。
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本市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0.26%的标准缴纳重大疾
病医疗补助金。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2%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外来从业人员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0.26%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疾病基本医疗费用;
意外事故基本医疗费用(违法违纪及应由他方承担的费用除外)。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
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一)在职人员个人缴交的2%全部划入个人医疗
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交的医保费按以下标准划入个
人医疗帐户:
35周岁以下1%;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2%;满
45周岁至退休前2.8%;退休人员5.1%。
划入基数:在职人员为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
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
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1、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65%、其他医疗机构
50%的比例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及外来从业人
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
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
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
存、不累计。
三、补充医疗保险简介
(一)缴费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
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
缴纳0.5%(2009年度为19.35元/月·人)。
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
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
补充医疗保险费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
支。
(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
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不含医保“三个
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属于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
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社会保险
年度内,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
险金支付70%。
五、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简介
(二)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180
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80元/人·年,各级政
府资助10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的缴费标准为580元/人·年,
其中,由个人缴纳4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100
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
其中,由个人缴纳5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
元/人·年。
(三)医疗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
项目基本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下统称起付标
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
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30%执行;
(二)非从业居民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执行;
(三)老年居民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
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2倍。
2、指定门诊慢性病待遇病种及待遇标准均与职工医保相同
六、医疗保险管理
一个结算办法:按服务项目方式、平均定(限)额方式、单病种(项目)方式、平均床日方式等。
二个管理办法:就医管理办法;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
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及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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