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oyan 发表于 2010-4-6 18:32 
怀璧其罪 发表于 2010-4-6 11:34 
ruoyan 发表于 2010-4-6 10:54 
一、支配行为就是劳动?吃面食不吃米饭的选择也是劳动了?不享受而借给别人钱就是劳动了?土地的所有权者自己怎么享受土地?租地给佃户就是劳动了?阿拉伯酋长怎么自己享受地下的石油?出售开采权就是劳动了?这种“劳动”在所有权出现之前能存在吗?这种“劳动”与没有任何对物的所有权下的体力和智力付出能等同吗?不过从这里倒看出你混淆的原因了,是对劳动概念的不清楚。
二、如果银行承担风险,贷款还要抵押做什么?以命抵押,高利贷者的风险还要怎么小?至于作为特色之一的银行不要抵押就贷款,结果本息无收,已经违背债权投资的本义了。你把这样的特例当作一般事实,说明银行本来就是承担风险的,谁在“为辩护而辩护”?
一呵呵,我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你既然认为有些人的支配行为不是劳动,那么你就要论证它。而不是凭你自己说是事实它就是事实,事实上只是存在支配行为,而不是劳动或非劳动。如果让你写论文,你只一句它是事实就可以了么?笑话,你以为那是公理啊。
事实?什么是事实?现实中发生的一切都是事实。如果一句事实就完事了,还要科学干什么。如果论证不出来,拜托,就不要乱下断言。
二,百分之百的抵押么?高贷者要命是要钱?
一、你没有否定吗?你的原话——“既然你明白了我“认为只存在凭能力创造息的人,不存在凭权力吃息的人“那么说我混为一谈岂不可笑?”这不等于承认一切支配资本的行为都是劳动么?说这话时的“笑”容还没落下呢。
二、百分之百?你抵押给银行评估值为100的资产,银行只贷给你6-7成,知道这个常识还要问“百分之百的抵押么?”?
高利贷是要钱,但问题是如果如你所说它是凭借风险获得利润,还需要别人以命相抵?你把凭借能力以未来收入为交易对象的股权投资同凭借所有权以固定“租息”为交易对象的债权投资混为一谈,把非劳动行为与劳动行为混为一谈,还总是那么爱笑,你最该笑的就是自己还能笑得出来!
一,你要搞清楚。我所说的支配是专指所有者对货币和其他资本的支配行为,而你这里的支配都是指什么?你连生活消费活动如吃饭的行为都与支配资本的行为混为一谈了,我还否定什么肯定什么?我只肯定支配资本的行为,你的吃饭行为是支配资本的行为么?
二,呵呵,你可真会理解。你以为这里所说的百分之百是指抵押率么?一个银行所有的贷款都是抵押贷款么?——这话够清楚了吧?即使仅仅考虑抵押贷款。你以为银行就一定能够收回本金和约定利息么?美国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银行的评估与最后的实际价格有着巨大的差异。危机还没有消散呢,有人这么快就忘了。
按你的逻辑,银行没有收不回来的贷款。没有能够破产的银行。看看后面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表就什么都清楚了。这些不良贷款你以为最后都会收回来么?我国银行有国家顶着尚可,国外经常有银行破产。看来你会认为这都是不会发生的事情。
三,关于高利贷,简直是强辞夺理了。以命相抵,不过比方,生活中因借高利贷还不上而被轻者痛打重者至残者难道还少吗?正因为要的是钱,所以才用各种手段逼借款者还钱。但这就不等于没有风险。现实中问题复杂得多。如果按你的逻辑,高利贷同样无风险。无风险何来的高利?抵押率本身就是与风险挂勾的。
固定租息是交易对象?真是笑话!交易对象是货币或其他资本的需求者,是人,而不是物。。把钱借出去,哪笔收入不是未来的?只要是人来借款或其它资本并未来偿还,就具有不确定性。就存在风险。你想说那种行为不是劳动。你就来证明它,而不是凭你说不是劳动就不是劳动了——你只会说那事实。尚未证明就下断言,只能博来一笑。
(单位: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