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的工作底稿可以分为准备阶段的工作底稿、实施阶段的工作底稿和撰写报告阶段的工作底稿。
准备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绩效评价业务承接书、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调查问卷、评价通知及提供资料函。
实施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础信息表、项目绩效报告、承诺书(被评价单位)、听取介绍记录表、评价数据收集记录、实地勘察记录、与评价项目相关的财务、审计等资料、调查问卷发放与收回、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和评价项目总体绩效情况。
撰写报告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复核工作底稿、评价报告撰写和评价报告提交审核。
2各类底稿编制的要求准备阶段的工作底稿编制要求要充分吸纳理论专家、管理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内容全面,方法有效,操作可行。
实施阶段的工作底稿编制要求是数据来源要客观、科学,同时能够相互印证,便于监控。评价小组收集的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当由提供方在相关资料中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报告阶段的工作底稿编制要求是要履行各级审核制度,在数字的准确性、文字的表达性方面消除低级性错误的出现。在审核过程中要对逻辑性、合理性进行审核,避免报告自相矛盾。还要对报告的可读性进行审核,力争使报告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评价人员应当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和索引号,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3归档的要求评价小组在绩效评价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评价人员应当在出具正式评价报告日后90日内,及时将工作底稿与评价报告等一起归入评估业务档案,并由所在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指南》的规定妥善管理。评估业务档案自评出具正式评价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的评价信息档案,评价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评价机构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已完成归档的评估业务档案删改或者销毁。工作底稿的管理应当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工作底稿不得对外提供:(1)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查询的;(2)依法有权审核评估业务的政府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工作底稿进行查阅的;(3)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的;(4)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