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约翰愿意支付100元买一件,而保罗却只愿意支付80元买一件?
效用价值论在这里设套。
说约翰对商品的评价比保罗高,所以愿意出更多的钱来买。
其实,他们把另一样东西给掩盖了,那就是支付能力差异。
保罗和约翰对该商品,即便有同等的偏好,保罗也可能出价比约翰低,因为他就只有八十元的支付能力(超过八十元支出,他就要面临尴尬,买了这商品,其他商品就没得消费了,买不起了),多一毛钱,他就买不起了。
听说过一句老话吗?“一分钱难倒男子汉”。
偏好或效用,不过是人们去购买的必要条件,但预算情况却是硬的约束。
所以,所谓显示需求方法,就是一种瘸腿的东西,顾头不顾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