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这段话众所周知:“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一定社会的正常的条件下,在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劳动所需要的时间。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并且只提供以前价值的一半”[1]。他在别处又说:“假定一个商品代表6个劳动小时。如果一些发明使这个商品用3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那么连已经生产出来、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的价值也就只有它原来的价值的一半”[2]。
马克思这些话说明什么?说明:一个商品的价值,并不单取决于生产它的“直接劳动”,还取决于“同一个市场共同体”中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生产者的劳动,在此我们不妨将这种其它劳动称为“间接劳动”。假设在同一个市场中,有两个生产同一个商品P的生产者A和B,其中A生产商品P花了1小时个人劳动量,B生产商品P花了2小时个人劳动量。那么这个商品P的价值量是多少呢?按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思想,商品P的价值量是1小时与2小时的[加权]平均值,即1.5小时。对于A来说,他的商品P的价值量不仅取决于他自己所耗费的1小时“直接劳动”量,而且还取决于A在生产同种商品P上所耗费的2小时“间接劳动”量;对于A来说也是如此,也是自己的“直接劳动”量与A的“间接劳动”量相比较的结果。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月,第15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月,第554--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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