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臧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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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和资本利润是单件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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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xiang 发表于 2020-1-30 09:37:56
臧东峰 发表于 2020-1-8 13:27
那么,为什么李嘉图说:“一切商品,不论工业制造品,矿产品还是土地产品,规定其交换价值的永远不是极为 ...
谷物价格高昂不是因为支付了地租,相反地,支付地租倒是因为谷物昂贵。人们曾经正确地指出,即使地主放弃全部地租,谷物价格也不会降低,这种做法只不过会使某一些农场主能够生活的象绅士一样。但却不会减少在生产率最低的已耕地上生产农产品所必需的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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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这样说,地租不是商品价格的必要的构成部分。
在很多情况下,地租是商品的构成部分,但是这个构成部分不是必不可少的。
李嘉图在这里要说的是,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并不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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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xiang 发表于 2020-1-30 09:45:30
石开石 发表于 2020-1-8 17:14
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因为供给曲线是错误的,自然也是错的。
如果说马歇尔的供给曲线是错误的,那么这就是说他的均衡价格理论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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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开石 发表于 2020-1-30 10:33:56
zhuxiang 发表于 2020-1-30 09:45
如果说马歇尔的供给曲线是错误的,那么这就是说他的均衡价格理论破产了。
是的。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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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东峰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1-30 23:26:53
zhuxiang 发表于 2020-1-30 09:37
谷物价格高昂不是因为支付了地租,相反地,支付地租倒是因为谷物昂贵。人们曾经正确地指出,即使地主放弃 ...
地租是总商品的总价格的构成部分,但地租不是单价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这一点有点绕弯,但这的确是大卫.李嘉图的本来意思。
无论是佃户租种地主的土地,需要支付地租,还是自耕农耕种自己的土地,不需要支付地租,但都不能否定地租的存在。自耕农耕种自己的土地,虽然不需要对别人支付地租,但是自耕农依然会获得地租,并且不会因此而降低农产品的价格,所以,地租不是单价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这就是大卫.李嘉图的本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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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奇 发表于 2020-1-30 23:31:55
如果地租是马克思或者阁下所说的差值,那么请问,是不是劣质土地就不收起地租?

36
臧东峰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1-30 23:40:33
曹国奇 发表于 2020-1-30 23:31
如果地租是马克思或者阁下所说的差值,那么请问,是不是劣质土地就不收起地租?
对于土地的使用者来说,如果使用地主的土地,会使得自己亏本,就不会使用,如果不会亏本甚至是可以得到好处,就一定会使用,这是基本的立足点。当然就实际情况来说,短期内亏本,不影响租用,但长时间亏本,就不行,这个主要和使用者的预期相关,而且,租用土地的目的并不仅限于耕种,还可以放牧等,此外还会有其他各种利益形式,此时,就与土地本身是否劣质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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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东峰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2-4 21:48:04
zhuxiang 发表于 2020-1-30 09:37
谷物价格高昂不是因为支付了地租,相反地,支付地租倒是因为谷物昂贵。人们曾经正确地指出,即使地主放弃 ...
      “李嘉图在这里要说的是,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并不创造价值。”   ,   同理,我们也可以说,资本这种生产要素也不创造价值。

      地主获得地租凭借的是土地的肥沃程度或区位优势所带来的收益差额,资本获得利润凭借的是资本运用的效率差异所带来的收益差额,这两种情况都是对于社会财富的分享,而不是“创造价值”。

不仅地租不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而且资本利润也不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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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东峰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2-22 1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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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0-3-4 21:18:51
臧东峰 发表于 2020-1-30 23:26
地租是总商品的总价格的构成部分,但地租不是单价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这一点有点绕弯,但这的确是大卫.李 ...
无论是佃户租种地主的土地,需要支付地租,还是自耕农耕种自己的土地,不需要支付地租,但都不能否定地租的存在。自耕农耕种自己的土地,虽然不需要对别人支付地租,但是自耕农依然会获得地租,并且不会因此而降低农产品的价格,所以,地租不是单价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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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根本就没有因果关系呀!

一个农民一年收了1000斤粮食,价格2000元,你说这2000元价格里面有地租。
把这1000斤粮食分成1000堆儿,你就敢说每墩儿价格2元里面都没有地租?那岂不是太神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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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东峰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3-5 11:48:17
clm0600 发表于 2020-3-4 21:18
无论是佃户租种地主的土地,需要支付地租,还是自耕农耕种自己的土地,不需要支付地租,但都不能否定地租 ...
这里面有一个不容易让人理解的地方,表面上看,商品的价格里面肯定是包含地租的,但是,地租又的确不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为了易于理解,我们假设的例子如下:

比如在同样的一年时间里,在耕作的技术水平完全一样和付出的劳动量相等都是相等的情况下,有几家农户都是四口之家(均为夫妻和两个子女,并且年龄段一致),每家正常的维持费用为每年800斤小麦(剩下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挖野菜等弥补),所耕种的土地面积均为10亩,张三家和李四家为佃户,耕种的都是地主的土地,而王五家与周六家为自耕农,耕种的都是自己家的土地。
正常的年景,耕种了一年之后,张三家纯收成小麦2000斤,李四家纯收成小麦1400斤,王五家纯收成小麦1200斤,周六家纯收成小麦800斤。 其各自收入的分配,则是张三家被地主收租1200斤、自己剩余小麦800斤,李四家被地主收租600斤、自己剩余小麦800斤,王五家的小麦1200斤和周六家的小麦800斤收成都是自己的,不需要交给地主,但是在这里,王五家的1200斤小麦中,的确包括了400斤小麦的地租,这相当于自己把地租交给了自己,我们不能因为王五家不是租用别人的土地而没有向别人交付地租,就说王五家没有货的地租。至于地主收取地租时,为什么仅仅只会给佃户留有800斤的余粮,而不是更多或更少,是因为留的再少的话,佃户就没法维持基本的生活了,结果只会让地主的土地租不出去,而留的更多的话,则会不符合地主的正常意愿。
至于小麦的价格决定问题,我们还要回到劳动量的付出问题上来。张三家、李四家、周六家的纯收益相等,都为800斤小麦,在等量劳动付出量其价值相等的规则之下,这三家的小麦除了自用之外,都是对外销售200斤,在对外交换时,其价格就应该是相等的(同一市场的同种同质的商品售价的理论值是一致的),毫无疑问,这个交易价格,既不能依据张三家的2000斤小麦纯产出量与劳动量之比来确定,也不能用李四家的1400斤小麦纯产出量与劳动量之比来确定(这也包括王五家的1400斤小麦产量与劳动量之比),而只能用周六家的800斤小麦纯产出量与劳动量之比来确定,小麦售价的的高低程度及其货币收入,可以购买到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必须基本符合于两家佃户和周六家的其他日常所需,价格低了,就会让两家佃户和周六家的正常生活维持不下去,而价格高了,来年就会让地主提高地租的收取额度。所以,地租不是小麦价格的构成部分,其参照标准,只能是不包含地租的劳动量付出。

至于其他的影响价格的因素和情形,则需要另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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