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的分析成果是基于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致同不对各公司的会计处理发表评论,专题引用的内容也不表明致同赞同或不赞同其做法。《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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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1)—建筑业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2)—房地产业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4)—采矿业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5)—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6)—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7)—按时点或按时段确认收入的判断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8)—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9)—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10)—应付客户对价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11)—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12)—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13)—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14)—重大融资成分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15)—合同取得成本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16)—可变对价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17)—制造业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 | 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18)—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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