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的劳动论与马克思有大的区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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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对“劳动”概念的理解不一样。
斯密对劳动概念的定义是一贯的,无论是原始人猎鹿的私人劳动,还是资本主义大生产。他认为,原始人猎鹿的私人劳动,其收入中包括猎人的土地、资本、工资三种收入,但这三种收入是隐含的。发展到资本主义大生产时,土地、资本、工资由于分属于不同的人,三种收入是显露的。既然三种收入合一的人是劳动,分开三种收入的人同样是劳动。
斯密在《国富论》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一章里指出:“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当它们属于个别的个人时,容易区别;但在属于同一个人时,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他还指出:“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
也就是说,斯密自始至终将劳动的概念定义为个人对自身劳动力和个人财产的运作活动。
马克思利用二重性思想对劳动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他认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60页)
马克思对劳动概念的解释是耗费劳动力的活动才是劳动,运作个人的财产的活动不是劳动。马克思建立在劳动二重性基础上的整个理论,是基于这样一个理想社会:社会财产公有制,人只能拥有自身劳动力,不能拥有私人财产(生产资料)。
斯密的劳动是建立在允许个人拥有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劳动,用劳动积累个人财富。马克思的劳动是建立在不允许个人拥有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劳动,不能用劳动积累个人财富,只能用劳动积累公共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