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奇 发表于 2020-3-3 23:16
我讲的财富自然是很抽象的,凡是地球村用了的东西都算财富。当你问财富那个性质,你已经偷换概念了。
...
你的主题是
价值只有分配后才能决定价格,
我的观点是,
地租和资本利润都不是单价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
先谈地租不是单价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
为了易于理解,我们假设的例子如下:
比如在同样的一年时间里,在耕作的技术水平完全一样和付出的劳动量相等都是相等的情况下,有几家农户都是四口之家(均为夫妻和两个子女,并且年龄段一致),每家正常的维持费用为每年800斤小麦(剩下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挖野菜等弥补),所耕种的土地面积均为10亩,张三家和李四家为佃户,耕种的都是地主的土地,而王五家与周六家为自耕农,耕种的都是自己家的土地。
正常的年景,耕种了一年之后,张三家纯收成小麦2000斤,李四家纯收成小麦1400斤,王五家纯收成小麦1200斤,周六家纯收成小麦800斤。 其各自收入的分配,则是张三家被地主收租1200斤、自己剩余小麦800斤,李四家被地主收租600斤、自己剩余小麦800斤,王五家的小麦1200斤和周六家的小麦800斤收成都是自己的,不需要交给地主,但是在这里,王五家的1200斤小麦中,的确包括了400斤小麦的地租,这相当于自己把地租交给了自己,我们不能因为王五家不是租用别人的土地而没有向别人交付地租,就说王五家没有得到地租。至于地主收取地租时,为什么仅仅只会给佃户留有800斤的余粮,而不是更多或更少,是因为留的再少的话,佃户就没法维持基本的生活了,结果只会让地主的土地租不出去,而留的更多的话,则会不符合地主的正常意愿。
至于小麦的价格决定问题,我们还要回到劳动量的付出问题上来。张三家、李四家、周六家的纯收益相等,都为800斤小麦,在等量劳动付出量其价值相等的规则之下,这三家的小麦除了自用之外,都是对外销售200斤,在对外交换时,其价格就应该是相等的(同一市场的同种同质的商品售价的理论值是一致的),毫无疑问,这个交易价格,既不能依据张三家的2000斤小麦纯产出量与劳动量之比来确定,也不能用李四家的1400斤小麦纯产出量与劳动量之比来确定(这也包括王五家的1400斤小麦产量与劳动量之比),而只能用周六家的800斤小麦纯产出量与劳动量之比来确定,小麦售价的的高低程度及其货币收入,可以购买到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必须基本符合于两家佃户和周六家的其他日常所需,价格低了,就会让两家佃户和周六家的正常生活维持不下去,也会让很多类似的农户生活不下去,而价格高了,来年就会让地主提高地租的收取额度。
所以,地租不是小麦价格的构成部分,其参照标准,只能是不包含地租的劳动付出量。
至于其他的影响价格的因素和情形,则需要另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