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私有制概念甚至所有制概念也理解得简单化了。
现实社会中的所有制应该理解为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理解为一个关于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完整和具体的制度系统。其中的占有权是通过支配权和收益权来表现的,虽然不能反过来说支配权和收益权是通过占有权来表现的。传统的产权语义指向(即归XX所有)是所有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按照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所有制从宏观角度看只有两个标签,要么是公有制,要么是私有制,尽管公有制或私有制本身还可能被定义为多种具体形式。至于一些人所定义的混合所有制(如股份制等)也仅仅是从静态意义上来看待一个可以被分割的客体的多个占有主体,与我们现在探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同一个逻辑层次的范畴。
按照更辨证一些的思维方法,所有制既没有纯粹的私有制,也没有纯粹的公有制,一个客体哪怕在语义指向上完全归张三所有,张三也不拥有对该客体的完全的、绝对的支配权和收益权,从而也不拥有对该客体的完全的、绝对的占有权。
例如,国家可能会限制张三在某些领域使用该客体,或者通过税收拿走一部分似乎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
再如,李四由于在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具有某种不可或缺的技术地位而额外得到一部分似乎原本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
再如,一群人由于在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具有密不可分的合作性而导致他们逐步具有了某种社会行为一致性,而他们的社会行为一致性以及他们的整体不可或缺性也能使他们额外得到一部分似乎原本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