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袭击了我国,疫情的发展牵动着所有人的心。为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各地方政府纷纷紧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包括延长假期推迟复工,限制人员流动、暂停公共活动等。
各大部委也及时公布了应对疫情的临时通知,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对金融机构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部署。其中因突发疫情产生的个人还贷违约风险,该通知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对企业还贷违约风险规定: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银保监会针对因疫情导致的违约豁免规定,对稳定信贷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此次疫情事发突然且影响范围广阔,当前还很能预测大面积停工持续时间,如果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可以预见产生违约的风险将会很大。
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贷款的个人及企业延期还贷是否可以此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对此笔者将进行以下分析。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
1、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主要来自《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关于不可抗力有几大要素:
(1)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够约定排除,即使合同未约定也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款。
(2)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4)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且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和适用,是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是否可以此免责的基础,但是不可抗力具体包括哪些情况并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2、关于不可抗力的合同约定。根据国际惯例和实践中普遍的做法,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
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
(1)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
(2)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3)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综上,判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首先可以从合同约定来看,例如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列出具体的情况:
“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法律禁止履行有关义务、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非因任何一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等。”
或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疫情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可判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被官方视为传染病或瘟疫,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有“流行病”或“瘟疫”等相关内容的可以判断为构成不可抗力。
即使是概括式约定未包括“瘟疫”等相关具体内容或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机关或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特征加以判断,本次疫情突如其来,任何人都无法事先预见,并且疫情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特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理论上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司法实践中,与之近似的非典疫情期间,法院也有很多相关的案例确认此类疫情为不可抗力。
例如2003年杭州鸿艺文化传播公司邀请周华健等歌星于4月在黄龙体育中心举办“2003龙禧之夜”演唱会。厦门奋发(FUN)公司花23万元买下演唱会的冠名权,并付了3万元定金。因全国爆发非典疫情,杭州市政府发文暂停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原定演唱会取消。“奋发”状告“鸿艺”违约,要求退两倍定金。西湖区法院认为,非典不能预见和避免,是不可抗力,判决“鸿艺”免除责任,但要退回定金。
二、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延期还贷能免责吗?
在满足了不可抗力构成的前提下,延期还贷违约方是否可以免责还需要看是否满足其他法律规定: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及时履行通知、证明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免责,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损失的则须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机构或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本次疫情是否是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因。虽然本次疫情发生了,但是其并不是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则本次疫情虽然是不可抗力,但是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当事人在履行不能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是否存在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行为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了疫情的影响;按照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判断部分还是全部免责。
(4)此外,还需要参考近期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的规定,视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例如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浙江银保监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20〕16号)规定,
“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视情做出妥善安排,设定合理宽限时间。”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金融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20〕18号)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合理提供续贷、展期等金融支持。”
与此同时,部分金融机构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作为债权人主动免除贷款人延期还贷的违约责任,单方面做出有利于贷款人的合同相关条款修订,积极主动承担起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这些金融机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高效周到的服务精神值得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