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ngdebin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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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讨论]为什么拖欠农民工工资?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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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uwff 发表于 2006-3-30 17:16:00

1,政府监管部门不利

2,农民工弱势群体,无人撑腰,一些机构都是形同虚设

3,开发商多是一些乌合之众,没有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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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自己的人生 发表于 2006-3-30 17:51:00
其实这个东西不仅和经济学有关,在很大程度上还和制度,以及法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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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3-30 18:18:00
我看,也有一个解决的办法,就是支付迟纳金。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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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debin116 发表于 2006-4-2 10:35:00
楼上的,能具体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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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onghua 发表于 2006-4-2 13:59:00

个人认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有历史的、法律制度的、地方等多方面的原因,

1、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化,导致了农村城市经济的巨大差距,因此农民工进城是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素质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相关法律对进城农民权利的保障还比较欠缺,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造成了他们与城市中的雇主权利的不对称;今年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法律效力低、可执行性不明显,建议由人大通过专项法案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利益;

2、地方工会还没有把进城农民工覆盖在内在客观上限制了农民工权益的伸张。

3、农民工的回应:“用脚投票”的权利,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用脚投票,拔脚走人。进几年来,珠三角地区“民工荒”不是没有原因的,当地政府应该郑重考虑这个问题了:出于政绩及其他原因的考虑,政府考虑的首要问题主要是招商,现在看来,如何拉拢来大量有着一定工作经验的民工也是一项重要的问题了。在这个方面,政府要做的是维护外来民工的权益,不能让他们在流血、流汗的情况下再流泪,毕竟他们也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建设者,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加融入当地的归属感,仅靠每年年底作个示范样子是远远不够的;企业要做的则是遵守劳动合同,因为在任何情况下,诚信是保障双方继续博弈下去的决定因素:在短期看,拖欠农民工工资看似赚了便宜,长期看,要想企业长期持续发展,保障对方权益是长久之策。

制度的有效执行可以最大的节省成本,在农民工工资问题上也是这样的,只有劳资双方都遵守合作,才能有利于城市和乡村的共同发展。

[em01][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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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debin116 发表于 2006-4-2 20:41:00

有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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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shibahuasheng 发表于 2006-4-3 16:25:00
以下是引用mayonghua在2006-4-2 13:59:00的发言:

个人认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有历史的、法律制度的、地方等多方面的原因,

1、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化,导致了农村城市经济的巨大差距,因此农民工进城是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素质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相关法律对进城农民权利的保障还比较欠缺,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造成了他们与城市中的雇主权利的不对称;今年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法律效力低、可执行性不明显,建议由人大通过专项法案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利益;

2、地方工会还没有把进城农民工覆盖在内在客观上限制了农民工权益的伸张。

3、农民工的回应:“用脚投票”的权利,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用脚投票,拔脚走人。进几年来,珠三角地区“民工荒”不是没有原因的,当地政府应该郑重考虑这个问题了:出于政绩及其他原因的考虑,政府考虑的首要问题主要是招商,现在看来,如何拉拢来大量有着一定工作经验的民工也是一项重要的问题了。在这个方面,政府要做的是维护外来民工的权益,不能让他们在流血、流汗的情况下再流泪,毕竟他们也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建设者,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加融入当地的归属感,仅靠每年年底作个示范样子是远远不够的;企业要做的则是遵守劳动合同,因为在任何情况下,诚信是保障双方继续博弈下去的决定因素:在短期看,拖欠农民工工资看似赚了便宜,长期看,要想企业长期持续发展,保障对方权益是长久之策。

制度的有效执行可以最大的节省成本,在农民工工资问题上也是这样的,只有劳资双方都遵守合作,才能有利于城市和乡村的共同发展。

[

一、请问有没有考虑过为什么"相关法律对进城农民权利的保障还比较欠缺",以及为什么会"造成了他们与城市中的雇主权利的不对称"?我觉得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会更有意义!

二、希望你能对你提出的第二个内容展开论述一下,本人很感兴趣,而且工会在中国是个比较特殊的问题.

三、“用脚投票”的确起到了惩罚的作用,但不是每个民工都能用脚投票,毕竟中国的劳动力数量太多,供给弹性太大,当然是说劳动力可以充分流动(不是中国所有地区都是这样,而且这样看充分的市场对民工来说是不利的),还有的是只有有经验的民工在实施“用脚投票”时,才会起到作用。

以上拙见,请欢迎讨论!

/www.lxyq.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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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lover 发表于 2006-4-3 21:46:00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许与很多问题有共性。为什么有人欠债不还(所谓“老赖”)?为什么有人拖欠物业费?为什么有人占道经营?当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可能更加复杂,我们可以先从考虑反问题入手:在(发薪人)目前的经济和制度约束条件下,为什么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务工单位的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有建筑行业,也有制造业,等等。

最近深圳似乎逐步加大对欠薪问题的处理力度,也有城市(似乎是北京?)要求用工单位先交纳工资保证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3 21:54: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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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shibahuasheng 发表于 2006-4-3 22:18:00

曾经看过的一则历史小故事中有这样的一个片段:在围城时,使用围住三面而放开一面的方法!(围三缺一)

理由是如果围住四面的话,则城中守城将士必以为无活路,抱定决死之心!即使攻城成功伤亡必大.如若留一缺口,则守城之人必抱有侥幸之心,无心恋战,则互相踩踏,未战而自先乱!!

从这则片段中我们会发现单纯的激励(收益最大)比的单纯的约束(成本最小)要更有作用.这里激励人们的求生存之心,比约束(压迫)他们的对抗之心起了更好的作用!

在现实中,我们的政府总是喜欢对违禁行为采用约束的手段(高压手段),殊不知激励会是更优秀的方式!!!

/www.lxyq.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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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shibahuasheng 发表于 2006-4-3 22:36:00

但我们长期对法律的宣传都着力在惩治罪犯的一面,而很少宣传法律对平民百姓的权利保护的一面。似乎中国的法律就是为了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 平民百姓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也可以从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标语口号中很容易看到,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严历打击XXX犯罪分子。”而诸如“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却少见宣传,有的也未见很好地贯彻执行。

转自:新华网护民才是法的本质(印证上面的观点)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2898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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