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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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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史上最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六)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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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1-31 10:05:49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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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2008年至今,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①董事变化情况

时间

董事

2008年4月

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张金雄、左健民、徐庆、张世琪

2008年8月

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张金雄、史金飞、徐庆、张世琪

2009年9月

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张金雄、史金飞、徐庆、张世琪

2011年10月

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文平、张仰飞、朱建宁、张世琪、何德明、张保华


左健民和徐庆为发行人股东资产经营公司提名的董事,2008年8月因左健民从资产经营公司和南京工程学院离职,资产经营公司提名史金飞担任发行人董事;2011年10月,由于徐庆任职调整,同时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发行人董事史金飞因担任南京工程学院副校长而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资产经营公司提名张仰飞和朱建宁代替史金飞、徐庆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此外,为加强董事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由负责轨道交通事业总部的副总裁刘文平担任董事,张金雄调整为监事会主席。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在原来一名独立董事的基础上增加了两名独立董事。

②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

2008年1月

刘文平(总经理)、高文明(副总经理)、唐卫华(副总经理)、史翔(副总经理)、朱卫东(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官南(总工程师)、顾美华(财务负责人)

2009年9月

刘文平(总经理)、高文明(副总经理)、唐卫华(副总经理)、史翔(总工程师)、朱卫东(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官南(副总经理)、顾美华(财务负责人)

2009年11月

刘文平(总经理)、高文明(副总经理)、唐卫华(副总经理)、史翔(总工程师)、朱卫东(副总经理)、徐官南(副总经理)、顾美华(财务负责人)、徐庆(董事会秘书)

2011年1月

刘文平(总经理)、唐卫华(副总经理)、史翔(总工程师)、朱卫东(副总经理)、徐官南(副总经理)、顾美华(财务负责人)、徐庆(董事会秘书)、王亚东(副总经理)

2011年3月

刘文平(总经理)、唐卫华(副总经理)、史翔(总工程师)、朱卫东(副总经理)、徐官南(副总经理)、顾美华(财务负责人)、徐庆(董事会秘书)、王亚东(副总经理)、李宏(副总经理)

2011年10月

高文明(总裁)、刘文平(副总裁兼轨道交通事业总部总经理)、徐官南(副总裁)、朱卫东(副总裁)、唐卫华(轨道交通事业总部副总经理)、史翔(轨道交通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徐庆(董事会秘书)、顾美华(总裁助理)、王亚东(轨道交通事业总部副总经理)、李宏(轨道交通事业总部副总经理)、陈磊(财务总监)


最近三年,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减少或撤换,而是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出于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增加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并调整了部分人员的任职。


综上,最近三年,虽然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有部分调整,人员有所增加,但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整体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方式、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也并未因上述调整而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顾问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一直主要从事轨道交通门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及提供轨道交通装备配套产品与技术服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综上,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近三年内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各司其职、互相协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发行人还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因此,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相关股东采取了股份锁定措施。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发行人法人股东资产经营公司、光大金控和钓鱼台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文平,监事张金雄、林庆曾,高级管理人员徐官南、朱卫东、顾美华、陈磊、史翔、王亚东、唐卫华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


自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丁瑞权、李恒文、刘落明、曾世文、刘斌坤、张伟、茅飞、陆驰宇、朱志勇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有利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完成后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的稳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主张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四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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