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奇 发表于 2020-1-28 19:17:39
1、不同商品的价值间不可比较大小,因为单位商品的价值计量单位一定是“价值单位/件”这种形式。其中分子部分可以通约,但是分母不能通约。即使同样用“件”这个字,也不能通约。因为其完整意义是件水、件钻石、件衣服,等等。
马克思以为有价值这个东西就可以完成通约工作,笑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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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价格不是交换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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