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生子女保险
“独生子女”系指员工的年龄在0周岁至14周岁(含14周岁)之间的独生子女。
1.1门诊医疗保险金:0.15万元/人•半年
员工独生子女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定点医院”或“定点卫生所”进行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其支出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付,半年以1500元为限,无免赔额。驻外人员独生子女在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正常就医。员工独生子女异地急诊,需在病情稳定后,回医保所在地治疗,也可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1.2住院医疗保险金:5.35万元/人•半年
员工独生子女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定点医院”或“约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
2、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员工的年龄在14周岁(不含14周岁)至18周岁之间(含18周岁)的独生子女,年龄在0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之间的员工的非独生子女,以及符合“东风有限”供养条件并享受“东风有限”劳保待遇的“东风有限”员工的其他直系亲属。
2.1门诊医疗保险金:0.1万元/人•年
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其支出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给付,全年以1000元为限,无免赔额。驻外供养直系亲属在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正常就医。此外异地供养直系亲属在乡镇农村生活的,可就近在乡镇医院治疗,但必须开据正规发票。
2.2住院医疗保险金:10.9万元/人•年
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其支出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给付,全年以109000元为限,无免赔额。
3、员工保险
3.1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万元/人•年。
3.2保险责任:
3.2.1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按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200,000元/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在保险金额内(200,000元/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赔偿。
如治疗时间超过180天的,则按照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时,员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
3.2.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或“约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
4、特殊门诊约定
4.1以下病种需要长期在门诊就医的,属于特殊门诊: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脑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高血压(II级以上)、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肾移植术后抗排斥糖尿病、血友病、糖尿病、冠心病、肌无力、红斑狼疮、糖尿病、结核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等,门诊治疗按住院治疗同等对待。
4.2特殊门诊的申请程序:,本人在单位联络员处领取《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填写 医院开据诊断证明 治疗医院医务科盖章确认 提供专家审定所需足够证明病情的病史病程进展等相关资料 保险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特殊疾病门诊身份识别卡。
相关资料包括:近几年内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和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出险人彩色照片等。
注:“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员工及供养直系亲属按现行的《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剂目录》和《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所涉及的医保承担项目,不在该范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自费项目,不纳入保险公司费用理算基数,需由个人承担费用;0-14岁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另行制订。若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剂目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以此目录为准。
国家发布的大型疫情按照保险方案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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