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hdd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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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财政部修订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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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ddll 发表于 2010-4-16 23:15:3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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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近期的议事日程上,既没有物业税,也没有“房地产特别消费税”,但存在多年的《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已经开始着手研究修订,这其中可能将包含增加非自住住房保有环节税负的相关内容。作为主管部门的财政部短期内并未专门开征针对房地产领域的新税种,亦没有就此向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请示。财政部目前的思路,还是对现有房地产税制进行完善。
目前《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研究以及相关修订工作,由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负责。其具体思路为,对个人拥有多套非自住房特别是高档大户型住房取消房产免征优惠,按适当税率征税。财政部意图通过这份规章的修改,在不开征新税种的情况下,达到对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保有环节增加税负以控制楼市投资行为的目的。
房产税属于现有税种,而且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不须经过全国人大批准,能在短时间内调整税基、税率,地方政府想要从严征收,只须报经中央相关部门和国务院批准即可。《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最早颁布于1986年,目前各地方政府对此条例的执行方式,均是对城镇的经营性用房,如商业、厂房等征税,而对居民住宅的保有环节实施“免征优惠”,这也是目前城镇住宅保有环节无税负的制度原因所在。
对于这种曲线增加住房保有税负的方式,财政部系统专家均以问题敏感而表示“不便评论”,但无论是“曲线”还是“直线”,其对楼市的杀伤力是同等的——只要房屋保有环节的税负加重,楼市投资投机的行为将大大被抑制。
2009年底开始,国务院下发系列文件,用以“遏止房价过快上涨”,贯穿始终的主题之一便是遏止楼市中的投机以及投资行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视察北京市住房保障工作以及2010年3月全国两会中屡次提及“控制投机购房行为”。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今年主要工作任务”的部分中,外界期待已久的物业税,却并未位列其中。随后,在财政部公布的2010年工作要点中,亦没有明确提出“开征物业税”,而是代之以“完善房地产税制”的模糊说法。
从性质上分析,物业税和房产税基本上同属一物,都是持有环节的税收,区别在于前者涵盖面更大,包括所有的不动产。当前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有两个: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0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514.7亿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920.97亿元,房产税完成803.64亿元,两个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9%。
此前靠提高契税、营业税、个调税等交易环节的税负,很容易被卖方转嫁到买方头上,而且还抑制了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而保有环节的税收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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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暂行条例 房地产税 财政部 房地产 政府工作报告 房地产 修订 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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