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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 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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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44:58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十九)2009-09-16 22:51【创业场地】(2)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2007年3月14日,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矛盾,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鼓励扶持自谋职业

(一)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以灵活自雇的方式实现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本市失业人员中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是重点鼓励扶持的对象。

(三)对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四)对大龄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五)自谋职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卡,参加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六)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自谋职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可凭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可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二、关于鼓励扶持自主创业

(一)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方式,通过从事微型的非企业的商事行为,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的一种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微型自主创业”)。

(二)坚持“三个特定”的原则,鼓励扶持微型自主创业。即在本市扶持非正规就业的特定政策框架下,在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的特定领域内,针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劳动力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特定对象,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劳动者以更低门槛、更灵活的方式实现自主创业。

(三)微型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1、融资扶持。以自主创业者为单位,在自主创业的初创和发展阶段,可以凭有关身份证明、微型自主创业计划书等材料向银行申请3000元到3万元额度的微量开业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自主创业者按期归还微量贷款,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获得贷款利息的补贴。

2、经营场地补贴。自主创业者需租赁符合有关规定的固定经营性场地开展创业活动的,可以申请经营场地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以自主创业者为单位,一般为800元/年到2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3、上述微量开业贷款贴息和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由自主创业者自行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

4、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主创业者属于大龄失业人员的,可参照“鼓励扶持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自主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卡,参加有关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五)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自主创业的劳动者,由街道、乡镇组织就业援助员和开业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可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扶持政策发挥实效

(一)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区域实际,对以其它形式实现自主创业的劳动者在经营场地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并积极协调制定鼓励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措施。

(三)从2007年开始,将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纳入对区县就业服务工作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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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45:42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十)2009-09-19 04:08【创业场地】(3)


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


2009年3月16日,为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切实加大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鼓励扶持力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

  一、关于实施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范围

  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二、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限。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二)创业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区县审核

  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创业组织的注册时间、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网络系统上做好相关操作。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创业组织账户。

  三、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在开业园区以外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二)申请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

  4、按租赁协议缴纳房租;

  5、创业组织应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的计算公式是:年度租金/从业人员总数(从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的各类员工和外来劳动力)。

  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组织连续用工和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满10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10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四)创业组织的房租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的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五)创业组织申请房租补贴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补贴人员名册;

  (4)经营场地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5)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2、区县审核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创业组织的初创期限、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独立经营面积、从业人员真实性、实际支付房租和申请补贴金额、用工登记备案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房租补贴。

  (六)房租补贴费用仍按现有规定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承担的部分,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一条龙服务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到创业组织账户;区县承担的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本意见规范相关操作,确保对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有关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后,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经营场地房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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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46:13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十一)2009-10-08 15:35【创业融资】(1)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大学生创业项目(试点)工作指引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为鼓励和扶植大学生的科技创业活动,引导大学设立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促进大学生科技创业企业加入科技企业孵化辅导抚育体系,创新基金在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内设立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引导和支持。为规范创新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督管理,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特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大学生创业项目(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项目)。

一、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生创业项目是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初创期企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技术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好的技术创新项目;

2、应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大学生创业项目需得到大学的支持,包括资金或产品开发方面的技术支持;企业拥有项目技术成果或授权使用证明文件(企业具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或主要知识产权;属于大学的项目应得到学校的授权或转让,合法使用该项目的技术成果且无任何权属纠纷);

4、重点支持范围是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和毕业未超过二年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和回国留学生(留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大学生团队是指符合大学生条件的几个人共同创办的企业。创办企业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2、企业是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科技型小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大学生本人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主要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并承担主要职责;

3、大学生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实际到位的货币资金),不超过200万,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申请2008年小企业创新项目的企业注册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以后);大学生团队或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股份应大于1/3,其中应有不少于50%的资金投入;

4、大学生本人和企业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5、企业应在大学生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内注册经营,且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

6、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8、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9、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1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11、对于获得春晖杯、挑战杯、中国科技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在大学生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内注册经营并获得该服务机构支持的企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四)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或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生创办的企业除外);

2、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五)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为每个项目20-40万元,大学生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应等额支持,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六)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申报按照创新基金要求执行。

(七)项目的评审、立项、资金拨付、监理和验收均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等基金管理中心文件执行。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服务机构的条件

大学生创业项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对初创期小企业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组织申报、地方评审、推荐及监理、验收服务工作的机构。

服务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单位等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抚育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抚育机构)可以被推荐为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抚育机构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了较为完整的、企业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对推动本地区特色技术产业做出了一定贡献;具有较好的抚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软、硬件条件;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抚育有系统的方案设计,并有实力组织力量积极落实;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二)一般抚育机构内在孵初创期科技型小企业80家以上,其中大学生创业企业数量超过15家;对于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序列中的专业技术孵化器,一般要求在孵企业数量超过50家,初创期大学生创业企业超过10家。

(三)有为初创期科技型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有相应的人员;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和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具有良好的帮助企业完成相关注册、认定等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自愿接受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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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46:51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十二)2009-10-08 15:39【创业融资】(2)

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


    2005年8月30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进一步改善本市微小型企业的创业环境,帮助自主开业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一、担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注册开业的下列对象,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

  (二)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的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担保;

  (三)申请人所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小企业(以下简称“劳动(经济)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四)申请人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符合如下规定: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小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五)申请人所办的小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

  三、个人担保额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1、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二)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足额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四、担保方式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个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二)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个人担保提供再担保。

  五、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一般为3年。

  六、担保申办流程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等证明材料,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开业贷款申请书》和《开业贷款计划书》;并签收《开业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详见附件一)。

  2、区县初审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个人诚信记录调查、身份资格确认、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审查、专家论证及推荐等初审工作。

  3、财务分析

  受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应在收到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4、担保审批

  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和评估分析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核准,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5、银行放贷

  银行应在收到市就业促进中心担保意见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申请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应当签署《开业贷款还款承诺书》(详见附件二),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开业贷款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银行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向银行委托的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

  (二)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贷款申请

  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2、再担保受理

  申请人应当持银行同意放贷和个人担保证明、从业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向所办小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再担保申请。

  3、区县初审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获贷情况以及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进行核实,作出初审意见。

  4、再担保审核

  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在收到再担保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将再担保意见告知指定银行。

  七、开业贷款贴息

  (一)贴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2、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劳动(经济)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岗位稳定。

  (二)就业岗位稳定

  1、就业岗位稳定情况是指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劳动(经济)组织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为协保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并连续在岗的情况;

  2、就业岗位稳定期的计算方式为:连续缴费(或连续在岗)10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连续缴费(或连续在岗)20个月及以上的,按两年计算;连续缴费(或连续在岗)30个月及以上的,按三年计算。

  (三)贴息金额和期限

  根据借款人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从业人员录用名册等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对借款人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稳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3、经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予以贴息。

  (五)贴息支付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拨划至区县分户,区县按比例配套相应资金后再支付借款人。

  八、借新还旧

  (一)开业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借新还旧。

  (二)借款人应当携带付息凭证等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新贷款的担保申请,经社会财务咨询机构评估,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银行可按规定办理贷款的借新还旧手续。

  (三)借款人申请新贷款的担保期限为一年。

  九、贷款逾期

  (一)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及委托的社会机构将依法进行贷款追索,直至贷款清偿为止。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可根据清偿贷款的情况,予以修改或删除。

  (三)对确因家庭困难无力清偿开业贷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通过实施逾期贷款社区合议的制度,免予贷款追索。

  1、贷款到期经一年追索,因借款人所开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无法继续经营,导致个人和家庭困难,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借款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贷款免追索的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业专家、就业援助员、社工以及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居(村)委会等相关人员成立“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小组”(以下简称“合议小组”),对借款人及家庭是否符合贷款免追索条件进行合议;

  3、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合议小组的意见审核后,对同意免追索的借款人,删除其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对不同意免追索的借款人,继续实施贷款追索,直至完全清偿贷款债务为止;

  4、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的,由银行会同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司法措施予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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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47:31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十三)2009-10-10 06:52【创业融资】(3)



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



2006年10月20日,为推进上海市青年创业行动,引导青年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帮助青年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问题,根据《共青团中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联合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中青联发[2006]19号文)的要求,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与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决定联合实施“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并发布实施通知。

  一、总体目标

  1、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扶持青年创办中小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作出积极贡献。

  2、逐步建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有效模式,形成支持青年解决创业资金“瓶颈”问题的长效机制。

  3、在支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项目的基础上,重点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特色产业倾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贷款模式

  “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采用统贷模式操作。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发动各区县团组织推荐、受理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和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负责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的申请受理、筛选、评审和贷后管理等工作。原则上,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浦东新区的青年创业贷款项目,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除浦东新区以外的各区县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各方发挥各自的优势,整合资源,为上海广大青年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等各方面的帮助。

  三、贷款框架

  1、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上海市40岁以下青年创业者申请的中小企业贷款;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导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的还款能力;能提供一定的贷款担保;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2、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为100万—500万元。

  3、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4、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

  5、贷款贴息:如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符合科技部创新基金申报要求,可以由融资管理平台帮助向科技部申请相关贷款贴息。凡科技部认定的科技项目,科技部可向贷款企业给予贷款期内全额或部分贴息。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时要求得到贴息的中小企业在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开立专项账户,便于对贴息的监管。

  6、有关费用:商业担保公司将收取相应的担保费(商业担保公司是得到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认可的,其收取担保费一般为贷款额的2.5%以下);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将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1%)。

  四、信用结构

  1、担保公司担保:

  指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建立或落实,并得到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认可的担保机构,向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供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也为中小企业向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提供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通过担保机构来承担100%的风险责任,从而解决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贷款风险问题。

  2、设立风险警戒机制:

  在日常贷款管理工作中,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应设立相应风险警戒机制,通过对贷款人经营现状、市场状况、财务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掌握贷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在发现风险时,及时提醒贷款人采取措施,在情况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采取提前回收,停止发放等手段保障资金安全。当贷款发生不良后,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应及时落实担保的实现,保障资金的及时回收。

  五、组织领导

  1、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成立“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项目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共青团系统的发动、推荐和具体管理工作由共青团上海市委青工部负责。贷款业务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客户三处和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

  2、团各区、县委要明确相应的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实施。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科学实施。实施“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实举措,是推进上海青年就业创业行动的重点项目,是开发性金融扶持青年创业就业的新方式。要充分认识实施本项目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责任感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科学论证,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以专业化的方式、办事业的态度精心组织实施。

  2、统筹安排,形成合力。要主动争取区县科技、劳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整合资源,在创业园区、经济园区、工业园区、大学园区、高科技园区等各类创业青年集聚的区域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区县青联、青企协(青商会)等社团组织的积极作用,选择、推荐信用良好、善于经营、创业项目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创业青年作为贷款对象。要采取开展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导航、实施创业见习、实行创业孵化等措施,提高贷款对象的创业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

附: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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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47:51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十四)2009-10-11 10:57【创业融资】(4)




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

 

2007年7月17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和杨浦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联合推出《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

    一、基金名称

  “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名称中包含三层含义:一范围是面向全市,二对象是大学生创业企业,三方式是信用担保。

  二、基金性质

  担保基金是非法人性质的合作平台,是公益性的多方合作的项目。

  三、基金来源

  1、发起人出资,由大学生基金会、杨浦区担保中心共同发起,并首期各出资200万元;

  2、出资人出资,向其他区或市级科技园区招募出资人;

  3、捐赠人资助,吸引合作银行、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的捐赠。首期我们已收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50万元捐赠。

  四、基金定位

  担保基金的主要职能是为经营正常,信用良好,技术先进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

  五、申请担保的主要条件

  1、已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大学生科技创业企业;

  2、自愿成为担保基金会员;

  3、借款人同意支付借款额10%的保证金和2%的履约押金;

  4、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即期年检通过的《贷款卡》;

  5、企业股权及各项资产权属清晰;

  6、借款用途合法合规,符合银行信贷投向要求;

  7、愿意接受和配合本中心对其履约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监督;

  8、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意签订个人无限责任;

  9、企业销售收入和净利润能够保证贷款资金的正常周转和承担贷款利息。

  10、其他法律法规、担保基金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一般不要求提供不动产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六、担保范围

  单笔担保贷款范围是50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七、运作方法

  1、担保基金理事会是担保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对担保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

  2、杨浦区担保中心受担保基金理事会的委托负责担保基金的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

  3、会员资格审核、会员活动、会员信用管理等由大学生基金会负责。

  4、贷款的发放及协助贷后管理由合作的招商银行和农商银行负责。

  八、风险分担

  为保证担保基金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担保基金资金库中的资金将不能缩小,出现损帐将通过市小企办的补贴、发起人、出资人、合作银行的补偿给予及时补足。必要时再提请各出资人进行增资。

  九、履约押金

  为减轻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融资成本,借款企业不需支付担保费,只需缴纳贷款额2%的履约押金,贷款如期归还后全额退还。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按额归还,则扣取押金。

  十、贷款利息

为减轻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融资成本,经与合作银行协商,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贷款利率不作上浮,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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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十五)2009-10-12 21:53【创业融资】(5)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2005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用于资助上海高校(含科研院所)毕业生以其科研成果或专利发明创办科技企业,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基金是政府资助型的“天使基金”,也是培育高新科技企业的“种子基金”。高校与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与市大学生创业基金匹配,共同建立面向全市大学生的科技成果孵化基地或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园区,为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场地和服务,进一步落实上海科教兴市主战略,构建政府扶持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工作体系与服务平台。

      一、 基金管理机构与职能

      1、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理事会是推动大学生科技创业工作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章程及工作规范;审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决定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

      2、秘书处为基金会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会资金筹集及管理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协调各分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

      3、基金会下设分基金会。分基金会行政管理上隶属其所在单位,业务上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基金会统一规范要求下或授权范围内独立运作,开展推进大学生科技创业工作。

      分基金会工作职能及权限主要为: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并上报基金会备案;组织项目评审、组织实施对创业者及创业项目的服务工作;进行创业信息采集、情况总结等汇报工作;组织实施资金募集、捐赠等工作;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创业教育、宣传等工作;其他推动大学生科技创业的相关工作。

      分基金会设立条件主要为:

     组织机构:分基金会所在单位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的组织领导机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或聘请专业项目管理人,承担分基金会有关创业项目申请、评审、管理等工作;

      操作模式:分基金会委托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园区和专业孵化器等相关机构,具体承担大学生创业项目指导、培育、服务等项工作;

      资金来源:分基金会根据当年项目数估算资金需求额度,筹措资金并注入到专用帐户,市基金会按1:1比例配套资金注入该专用帐户;

      项目来源:分基金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指导、培育、筛选等工作,确保每年不少于30项的大学生科技创业申请项目。

      二、 基金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1、基金支持对象:基金支持诚信守法、品学兼优、能够按时完成学业、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勇于挑战自我的大学生进行科技创业活动。

      具体界定条件为:上海市列入自主择业范围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外地高校上海户籍的应届毕业生,但不含专业学位学生、定向生和委培生等);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单考生、定向、委培生、博士后、非全日制MBA、EMBA等)。

      2、基金资助方式:基金以投资资助形式,资助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作为主要发起人、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初次创办科技型企业。基金在其资助企业中所占股权不参与分红。

      3、基金资助周期:基金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

      4、基金资助金额:基金依据各项目技术成果、市场需求等情况决定投资额度。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一般不高于30万元;创业团队自筹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助金额的50%。分基金会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比例及项目资助办法,并报市基金会备案。

      三、基金申请与评审

      1、受理管辖: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已设立分基金会的,应向本校分基金会提交申请;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未设立分基金会的,可向本市非高校分基金会提交申请。

      2、评审时间:基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机制。各分会每年评审次数应不少于两次,原则上每年四月及十一月进行评审工作。

      3、申报方式:项目申请人应通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网站(http://www.shcyf.org)进行项目申请,并填写上海市科技创业基金创业项目申请表,交到校团委(联系电话67792231、62373231),由校团委统一将申请表交给分基金会。分基金会通过网站管理系统对项目申报及评审过程进行管理。

      4、评审标准:分基金会受理项目时应严格界定项目申报者资格,把握申报项目的科技导向;评审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实行公正透明的项目评审机制。项目评审具体标准由各分基金会按以上原则自行制定,并上报市基金会备案。

      四、 项目管理

      1、日常管理: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分基金会应委托科技园区、孵化器等相关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投资管理、指导培育、监督检查等。具体协议由分基金会自行制订,并上报市基金会备案。

      2、项目监督:按照相关法规和投资协议约定,市基金会会同分基金会将不定期对所资助项目进行审计和抽查;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情况和异常状况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资金使用上的违规现象。

      3、基金退出: 基金资助期满后进入基金退出程序,分基金会应依托专业审计机构严格对项目人所递交评估材料进行验收工作,验收报告需经分基金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基金会审定。各分基金会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项目退出办法,并上报市基金会备案。

      五、资金管理

      1、帐户设立:市基金会为每个分基金会开设专用账户。市基金会与分基金会按1:1匹配资金。资金使用需严格按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支出比例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2、划拨流程:分基金会项目评审流程结束,项目评审相关资料需经分基金会领导小组审定并上报市基金会备案后,方可按程序由分基金会向项目管理委托机构划拔资金。资金委托投资协议由分基金会与委托机构自行制订,并上报市基金会进行备案。

      3、管理费用:分基金会可按与管理公司所签订协议,计提当年已使用资助金额的2%为本年度管理费,用以补充分基金会日常工作成本。

      六、 监督与奖惩

      1、主管单位监督:市基金会及各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批准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并按要求接受审计,审计结果由市基金会按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

      2、社会监督:市基金会通过采购中介服务建立法律咨询、资金监管、项目培育三支专业化管理服务队伍,不定期对分基金会资助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3、资金募集奖励:分基金会按照条例规范募集的资金和接受捐赠的资金为本分基金会所有,并可作为下年度本分基金会予以配套的资金。对于为基金会成功募集资金的相关人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奖励。

      4、项目退出奖励:对成功实施基金退出的项目,可按退出金额的20%计提管理费用以补充项目的培育、管理等支出,并酌情奖励高校、分基金会及相关个人。实施细则由各高校制定并上报市基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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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十六)2009-10-13 09:17【创业融资】(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


1999年11月27日,为更好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

  一、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范围

  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范围为:由政府出资为主、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以及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独立出资或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并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

  上述担保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安全、稳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此外,本规定所称的小企业,是指符合市统计局制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本市小企业。本规定所称的贷款信用担保,是指小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活动中,根据合同约定由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提供信用保证,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贷款信用担保的原则、重点对象和担保总额

  贷款信用担保的原则是: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贷款信用担保的重点对象是: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

  贷款信用担保的担保总额:以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或以担保资金额的5倍为限。

  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三、贷款信用担保的条件

  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小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经过当年年检;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经过当年年检;

  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

  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正常经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经市财政局审核,有符合会计基础规范条件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或委托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的;

  能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贷款信用担保的程序

  凡要求贷款信用担保的小企业需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资金、财产和财务状况资料;依法纳税情况;以及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贷款信用担保额度、期限及收费率

  1、为单个小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对促进生产发展所需的,担保额度在100万元以下、期限在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信用担保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2、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3、根据贷款信用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确定年保费率一般为0.8%-1.2%。

  六、贷款信用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1、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小企业(被保证人)应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2、凡符合本规定的贷款信用担保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要求的贷款信用担保项目,可给予特别扶持,免予提供本规定要求的反担保措施:属于本规定确定的贷款信用担保的重点对象;申请贷款信用担保数额在50万元以下;提供经本市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七、贷款信用担保的代位清偿

  贷款信用担保项目借款合同履行期到期届满3个月,贷款银行已配合担保机构依法追讨并取得执行名义,贷款银行可向担保机构申请代位清偿。经担保机构确认后,从担保资金中支付代偿。

  担保机构对担保项目代偿后,贷款银行仍应协助担保机构继续进行追讨。

  八、信用担保贷款项目在保期间的监督和管理

  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贷款银行应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督查和监管。

  在信用担保贷款存续期间,贷款银行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债权人义务的,担保机构可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

  担保机构应依据合同对担保贷款的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要求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报表材料;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预防风险的措施。

建立企业和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备案和稽查制度。对发现被保证人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会同有关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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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十七)2009-10-18 07:44【创业融资】(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


    1999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同时发布《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38条)。


  一、设立与终止

  1、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时,按《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时,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除了申办公司制企业外,创业者可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等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3、实行企业预备期。本市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时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在某些条件上一时尚未达到要求,通过短时间可以达到设立要求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企业,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现有的社会非正规劳动组织向正式企业进行转化过渡时,也可先申办为预备期企业。

  4、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在注册资本25%以下(不含25%)的,经市外资部门审核后,可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不受设立时间的限制。

  5、允许外商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投资设立企业。

  6、改革前置审批办法。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对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办法予以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由有关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管;确需继续执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重新核准。前置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7、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对有关部门在办理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8、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实行风险预警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当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社会稳定及债权人利益时,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该企业提出歇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对小企业采取控制变更、停业整顿、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相应措施。

  10、设置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用于垫付企业在破产申请、无力维持经营等退出市场情况下,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欠薪基金由企业(按年度)缴费组成。

  11、推进小企业依法破产。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小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国有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其它资本组织形式的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

  二 、信用与担保

  12、 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

  13、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小企业的经营者要诚实信用,真实提供自己的财产、经营经历等方面的情况。凡有严重的逃废债务、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法定时间内不得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4、建立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制度。从事资信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与挂靠的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中介机构在信用资质认证、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咨询服务过程中有虚假行为的,视情节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相应的服务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中介机构负连带责任。

  15、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由资信评估机构对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帮助小企业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小企业信用度高的,可优先获得贷款支持。

  16、推行"一卡一码"制度。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赋予企业唯一的标识码。同时,逐步将企业在工商、技监、税务、社保部门和海关、银行等分头开户设卡改“一卡通”,实行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度。

  17、多形式提供贷款担保。小企业需要担保贷款的,可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本市的信用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公司;需经过专门批准的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小企业群体等企事业法人出资组建的互助担保机构。

  18、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贷款担保金的补充;鼓励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向小企业贷款担保金提供捐赠,经市和区、县财税部门认定,对其按规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

  19、分担贷款担保风险。为发挥互助性贷款担保组织的互保作用,有关部门将筹集专门资金,对互助性贷款担保金中年度损账比例在5%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金总额1%的资助。

  三、服务与管理

  20、构建小企业服务体系。设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与现有的行业性服务机构、社会性服务机构、区县设立的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相联系,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1、发挥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作用。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小企业需要,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技术咨询、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和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等服务。小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内外贸易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及职称评定等有关事项,可由服务中心予以协调或代为办理。

  22、推荐各类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小企业可利用开放实验室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设备从事技术开发,接受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使用设备、进行技术咨询和引进科技成果的费用给予优惠。小企业自设立起两年内,可获得由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而未消化的成本费用支出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小企业创业者进行创业培训,培训费用给予全免;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23、理顺小企业的经济社会管理关系。凡新办小企业一般不应设有企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行政关系分属管理,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出资方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小企业与政府、社会有关的经济、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服务管理。

  24、规范对小企业的收费。向小企业发放《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小企业收费时,须出示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小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市或区、县物价部门举报。

  四、鼓励与支持

  25、鼓励小企业实行专业化分工。加大小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支持小企业实现专业化发展,建立与大企业配套的稳定的协作关系。市和区、县要安排资金,用于推动小企业实现专业化发展,并对协作配套好的项目予以贴息。

  26、引导小企业集群发展。鼓励小企业按自身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在特定区域集群发展。凡以产品为纽带,形成鲜明区域经济特征的企业集群,所在地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税、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27、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均可通过产权结构的调整、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等方式实现改制。改制过程中,企业产权结构发生变化,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且吸纳社会、职工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的,经市财税部门核准,在改制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实物抵押以及期权奖励等方式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可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享受相应政策。

  28、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小企业运用税后利润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项目投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享受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29、对有关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以支持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小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时间内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企业职工创办小企业,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也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0、鼓励吸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凡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数达到50%,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予以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50%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31、重点支持三类鼓励型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以下简称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对处于成长期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给予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处于出生期和衰退期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给予宽松准入,并畅通退出,同时在一定时期提供免费服务。

  32、允许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和参与股权收益分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或停薪留职创办科技型小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两年期满后,可自主选择去留。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属企业自主开发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单位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协议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

  33、提供创业资金支持和担保贴息。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可申请孵化基金资助;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其创业所需贷款给予优先担保支持。下岗和失业人员自主创办并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由再就业基金给予贷款担保,或根据情况给予部分贴息。

  34、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水平。对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照规定,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20%-30%。

  35、放宽工资总额的限制。对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允许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发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可以全额成本列支。

  36、提供经营用房租金优惠。三类鼓励型小企业改制后,保持原有经营项目的,两年内仍维持改制前原有公有非居住房租金,在办理公有房产承租关系变更时,过户费用按工本收取。对下岗和失业人员使用自己的底层居住用房开办经认定的家政服务,在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前提下,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开办的两年内仍维持公有住房租金。

  五、其它

  37、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小企业划类标准的小企业,均适用于本政策意见。

38、本政策意见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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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ky321 发表于 2010-4-19 15:50:13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十八)2009-10-19 20:11[就业政策](1)


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009年1月7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2009年上海共有高校毕业生15.8万人,比2008年增加0.9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2.9万人,本科毕业生7.6万人,专科毕业生5.3万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为做好2009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努力稳定就业需求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在目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挖掘潜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统筹全市资源,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动员社会、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努力稳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水平。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重大项目创造的就业岗位要尽可能多地招用高校毕业生。引导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要研究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主导作用,根据本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努力加大人才储备力度。

加强泛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的合作交流,搭建便捷的信息和服务平台,更多地吸引和组织外省市用人单位到上海参加专场招聘活动,招聘录用上海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拓宽上海高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的渠道。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大力鼓励扶持自主创业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和见习的力度。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积极落实有关创业培训的费用补贴。

加强对有创业意向高校毕业生的咨询指导。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区高校的合作,积极组织开业专家在高校开设创业专题讲座,开展创业主题咨询活动,努力营造高校良好的创业氛围。对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开业专家与其结对子,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指导服务。

加大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扶持力度。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对从事科技、创意等各类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创业前的融资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项目的资助对象扩大到毕业两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市高校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基础上,也可给予小额贷款担保的扶持。

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18个月的初创期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有关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贷款担保及贴息的扶持。对从事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专项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高校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创业并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的,在申请户籍时予以政策倾斜,有关服务部门免于收取人事代理等服务费用。

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强“三区联动”,积极开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在创业场地、创业实践和服务采购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实施六个专项计划,拓宽就业渠道

(一)实施引导升学计划。结合高等教育内涵建设,适度增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2009年普通高校专科升本科的计划数增加到3400人,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增加到2.73万人。同时,鼓励各高校所属成人教育机构在规范办学的前提下,以全日制授课方式组织专科升本科教学。

(二)实施教育卫生人才计划。市教委将结合本市教育均衡化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郊区镇校教师计划”,计划招聘1800名上海高校毕业生到郊区镇校任教。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新建5所三级甲等医院等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医疗人才储备计划”。

(三)实施就业项目拓展计划。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的招募人数增加到1000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数增加到300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计划”。

进一步完善鼓励措施,落实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优先录用服务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办法,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大力度鼓励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高校大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其中,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的,给予50%培训费补贴;毕业后未就业的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100%培训费补贴。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大学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工作。

积极推进校企合作,通过实施半工半读、实习实训、产学结合和定单式培养模式,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校企合作计划要增加实训比重,注重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以实现职业教育、产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的紧密结合。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增加发生的实训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贴。

(五)加大职业见习计划。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丰富职业经历,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实现就业。见习基地扩展到约3000家,见习规模约3万人。除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应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适当延长见习时间,最长可延长到12个月。见习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同时鼓励各区县或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贴。

市教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各高校要及时向毕业生发布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单位和岗位信息。各高校要做好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报名组织工作。

(六)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对零就业家庭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各高校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都必须对其加强就业援助,确保实现“只要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都能实现就业”的承诺。

四、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加强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调动全校力量积极为学生寻找就业岗位,重点为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大专业的毕业生提供岗位信息,引导他们扩大就业视野,调整就业预期。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广泛联系并吸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热情周到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确保招聘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场次和规模不少于往年。

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主动加大与重点企业的联系,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场活动;简化申办户籍和人才居住证的相关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帮助大学生尽快走上工作岗位。

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活动,主动将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开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政策等送入高校,为大学生提供免费的求职服务,并定期组织职业指导师到高校举办集体职业指导讲座和现场职业咨询,帮助其做好职业规划;充分发挥本市“上海公共招聘网”和“高校网络招聘联盟”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和招聘单位搭建便捷顺畅的交互平台;大力推进青年职业指导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理念,制定合适的就业计划,顺利就业。

高校要积极开展以当前就业形势教育为重点的教育活动,树立典型,正面引导,帮助广大高校毕业生沉着应对、克难奋进,逆势飞扬,在逆境中开启人生新的航程。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形势的需要,及时出台各项政策措施。





关于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3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引进优秀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是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大都市的现实需求。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进一步加强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请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集团结合2009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单位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表见附件1,用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09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予以认定。

三、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就业(具体名单将及时公布),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3)和《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4)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相关工作,若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若用人单位有不良用工记录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4),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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