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业限制制度学习笔记43
五十、其他综合
朱军博±曾经对全国范围内的152份竞业限制案件进行整理,通过归纳总结,选出了43件符合条件的案例,得出了这样的一组数据:认为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占了28件;认为有效的有15件。目前,我国大陆学界的通说观点认为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必要条件
单方无约束力说持这种观点,员工可W选择对没有达成补偿条款的协议的生效问题。其既能选择执行竞业限制义务,又能选择不执行,劳动者拥有选择权,而企业不得依据协议主张任何权利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劳动者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劳动者离职后,原用人单位需要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的权利,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职务
研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该制度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有力的杠杆,有着极局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是由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两部分内容组成的。竞业限制是指,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在协议或合同中约定,当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同时也不能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解除后,遵循有关法律的规定,用经济补助的方式,使其能获得救济
德国对经济补偿金叫"离职补偿金";在意大利被叫做"待遇";法国的规定中为"解雇费"或"辞退补偿金";在俄罗斯被称作"离职补贴"或"解职金";在香港,经济补偿金被叫做是"资遣费",澳门是"解雇赔偿",台湾称为"长期服务金"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的性质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具有约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来源于二者之间所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的。从现行法律中可W看出,经济补偿金并不是用人单位必须给与劳动者的,而是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达成合意而自由约定的,不是法定义务,而是一种合同义务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具有补偿性是对受限的劳动权的一种补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约定的经济补偿是一种民事义务,不是因过错违反法定义务而进行的赔偿性惩罚,所W是补偿性,不是惩罚性。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具有有限性。
经济补偿是否是竞业限制的构成要素来划分,一种是认为必须存在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要件,例如德国、法国和奧地利;另一种是认为有无经济补偿不会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其代表性国家是日本和英国。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指原用人单位要求掌握其商业秘密的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时作为对价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员工离职时有保守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不得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性的工作。由于员工的劳动权受到限制,经济利益损失,因而有权要求原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这也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是协调劳动者、用工单位和社会利益三者的有效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