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20-3-12 11:21 
比方说,“把商品价值看作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句,还可以深入理解讨论:这里讲的“人与人之间的社 ...
先生特提出来几个重要的质疑在我的先后的帖子里都有讨论,诸如:
1、
《“商品价值”是交换领域中的范畴》;只要提及商品及商品价值,我们就认为它只是指交换领域中的商)交换关系,即商品所有者之间交换他们所拥有的商品的关系。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关系,从其所有者之间的人和人的关系来看,就是
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彼此所拥有的劳动(包括“具有等效劳动量”的事物)的关系(因为商品不能自己跑到市场上去互相交换)。我只关注
交换双方都是平等独立的,没有必要分生产者与消费者等等。交换双方可以指“个体”更可以指某种“群体”。
2、我所理解的“社会”是指大大小小的“群体”而
非“个体”;相互评价是指“交换双方”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而
非“个体”就能说了算!
3、
《用劳动评价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合理的》中谈到,在
“终极”的意义上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实质上
都可归结为劳动的交换了,可以统统只用劳动的交换来表现,其他因素就不必再各自单独用于表现为商品价值了。这也就是劳动价值论有一定的天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之所在。商品价值是商品所有者可支配的权利的表现,是社会对个人劳动付出
(广义的劳动)的社会贡献的一种评价与
认可(即可以转化为多少有效的社会劳动)。不被认可的劳动是无效劳动!
4、
《“商品价值”与“效用”有关》中已经肯定了“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