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之下,不少企业停工停产,沉重的用工成本已经把企业压得喘不过气来,濒临破产倒闭。为了自救,很多企业都会考虑通过裁员的方式来降低经营支出。但裁员并非一件易事,不仅存在一定法律障碍,企业也需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如何妥善安置员工,成为摆在企业面前最为迫切的问题。
一、安置员工的要义
本文所称安置员工是指企业在与员工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采取特殊的用工方式,或者通过单方辞退、裁员等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从而减少企业劳动报酬支出的行为。妥善安置员工的关键是努力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企业切勿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员工采取过激方式进行维权。裁员属于安置员工的一种方式,是最后不得而为之的非常手段,在此之前,企业应尽量寻求其他安置途径。
二、员工安置路径
(一)在劳动合同关系之内调整用工政策
1.调剂使用休息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第10条规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由于休息日不计薪,企业集中优先使用2020年内的休息日,休息期间无需发放工资,待疫情结束后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补班,将能帮助企业大大降低疫情期间的用工成本。实操过程中,需要注意:
(1)实施该项政策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不能由企业单方决定,员工确实不同意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远程办公等方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风险。若个别协商存在困难,可以变通与企业工会进行协商。
(2)企业应当就实施期间、预借休息日、补班措施、工资发放、考勤管理等内容通过书面的方式和员工或工会协商确定,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3)安排员工补班仍然应当遵守《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
2.轮岗轮休和缩短工时
企业复工后在订单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轮岗轮休和缩短工时的用工方式,无疑可以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轮岗轮休是指企业安排部分员工上班、部分员工在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仍然休息的一种用工政策。针对轮休的员工,企业可以不发放工资,仅发放基本生活费。缩短工时是指在标准工时基础上再缩短工作时间,企业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折算支付员工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实施轮岗轮休和缩短工时的用工政策,必须取得员工或工会的同意,否则,企业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3.综合工时制
对口罩、防护服、测温仪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而言,疫情期间加班加点生产,面临的问题是高额加班费。企业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总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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