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yo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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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古铁雷斯:谁是盗版的最大受害者?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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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yonghua 发表于 2006-3-30 01:38: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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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段话因人深思考:

正在访华的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前天在重庆表示,盗版的猖獗不仅仅损害美国公司的利益,中国才是事实上的最大受害者,中国自己的产权产业和发明将成为最暴露的靶子,“这对中国的发展远景是一个极大的威胁”。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许小年曾询问一些民营企业家:中国企业为什么不重视研发?得到的解释是:“我们做研发投入很大,如果失败,投资收不回来;即使成功,投资也收不回来,新产品和新技术投放市场,不久就被仿制,冒牌货价格低,我们没法竞争。”

造成我国假货盗版泛滥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从制度上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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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铁雷斯 受害者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中国的发展 美国商务部 受害者 盗版 古铁雷斯

沙发
yahoo1984 发表于 2006-3-30 12:04:00

我觉得可能还要从"政治治理"的角度来解决.政府通过强有力的执行力打击假货的盗版泛滥.

藤椅
sungmoo 发表于 2006-3-30 15:17:00

中国人其实是弄不清楚或者不想弄清楚“四大发明”究竟起源自何人之手(虽然有几个相关的名字,但我们也很难公认他们就是始创人,他们更确切地说是“技术改进者”。即便是这些改进者,相信许多国人也忘掉了他们的名字)。国人留下了四大发明,却没有发明保护它们的制度(当然确切地说是普遍的公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其实国人真正的大发明何止这四样,汉字、陶瓷、武术、丝绸……但我们几乎都不清楚它们的“来龙去脉”(谁于哪年哪地做了哪种改进或创新)。武侠小说基本都在描述人们如何偷窃武林秘笈、修习先人创立的武学,可是几乎谁也说不清这些武学著作是谁写的,这些武艺是谁创立的。人们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偷”(甚至是“抢”)别人的“武艺”上,从而许多人又把大量的精力放在“防窃”上。这样,武艺只能越传越少吧?

知识产权保护无非是为了在“激励创新”与“知识传播”之间找一个最佳的“鞍点”。既然谈最佳,就要谈所给定的条件。我们弄清楚了我们面临的约束是什么吗?经济学上的争论,应该不主要是优化方法的争论,而主要是关于约束的争论。

板凳
sungmoo 发表于 2006-3-30 15:24:00

大家可以试着讨论这样一些与之有些相关的问题。

对于家庭祖传“绝技”,中国古代为什么常有“传男不传女”的现象或惯例?这是否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川剧变脸绝活一直不公开其中的奥妙,其中行业协会起了很大的作用,在什么条件下行业协会会有这么大的保护作用?

报纸
梦自己的人生 发表于 2006-3-30 17:41:00

当一个国家没有能力去研发而国内又很需要这项技术,或者是最终产品时,只能任意盗版,因为自己的国家没有那个能力,而又没有那么多的钱去支付那么高的费用.而且保护正版还会给本国的相关产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所以中国在最初会让盗版盛行,但是现在中国的企业要研发了,要发展了,就必须要保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了.

狂顶民族企业.

地板
leabai 发表于 2006-3-30 17:42:00
呵呵,我从工业实践中发现,申请专利其实也就是泄露技术机密,其他工程师通过专利文献弄清楚设计思想后,更容易规避专利。事实上,技术就是一层纸,一捅破就不值钱了。而专利申请时,要求将技术情况交代得一清二楚。我一般不申请专利,而是专有技术。不过,我赞成企业申请专利,但不是为了与人家打官司,而是防止人家与自己打官司。听说,可口可乐也没有申请专利。
李志刚: leabai@126.com

7
sungmoo 发表于 2006-3-30 17:51:00
“专利”(法)只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方式。设不设专利制度与保不保护知识产权,是两个问题。申不申请专利,都要面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而保护与传播就存在着一种tradeoff。当然,任何立法者都不敢轻言自己就能把tradeoff算得一清二楚。

8
leabai 发表于 2006-3-30 18:15:00

“专利”(法)只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方式。设不设专利制度与保不保护知识产权,是两个问题。申不申请专利,都要面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而保护与传播就存在着一种tradeoff。当然,任何立法者都不敢轻言自己就能把tradeoff算得一清二楚。

目前正在研究日本专利法,中国专利法是显得比较简单了点。

李志刚: leabai@126.com

9
随机漫步 发表于 2006-3-31 13:17: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3-30 15:24:00的发言:

大家可以试着讨论这样一些与之有些相关的问题。

对于家庭祖传“绝技”,中国古代为什么常有“传男不传女”的现象或惯例?这是否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川剧变脸绝活一直不公开其中的奥妙,其中行业协会起了很大的作用,在什么条件下行业协会会有这么大的保护作用?

sungmoo兄的发问总能给人带来启发。
我同意分析问题时要更多地考虑约束条件,某种意义上,找到问题的原因所在也就找到问题的解决方向——虽然我们不说“HOW”。先入为主地说中国文化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容易陷入“制度的种族歧视”(呵呵,发明一个词来表述吧)中。云南某些地方盛行“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把大范围的山区划成24块,每年耕种一块,24年的轮休恰好能够保持循环利用,后人抨击他们“破坏生态”就显得可笑了——如同批评诸葛亮不懂指挥装甲车进攻。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长期的博弈能使生产的制度结构逼近生产可能性边界。彼此孤立的文明如同彼此孤立的生态系统,是不好对其“效率”进行比较的。但是当两者的活动半径涵盖(“冲突”)时,就有了“生存竞争”意义上的“效率”了。
如果知识产权的收益足够大,没有第三方的法律保护,所有者也会自发地以各种方式维持商业秘密。当然,各种保护费用不一,从而影响经济绩效。

万物参差多态,乃幸福之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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