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un516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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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经验与疑问] 几点投稿的随想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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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lvan 发表于 2010-5-3 00:02:09
惯的 就投了 罚也没钱
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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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湖人 发表于 2010-5-3 10:17:44
同意,有的期刊早就决定不用你的稿了,就是不通知你。

103
168hao 发表于 2010-5-3 21:41:55
一稿多投与编辑只认“牛人”有关

兼爱
    《中国青年报》11月15日刊登“青年话题编辑部”文章《时评人的责任与操守》,批评一稿多投,诉说编辑选稿的苦衷,言恳意切。笔者每见被称为“大牛”的名写手们八面风光,以“此稿不幸只中了一家”为憾,对照此文,颇多感慨,就此对“一稿多投”现象妄言数句。
    一稿多投,在编者看来满腔愤怒,在作者说来满嘴道理,由此引发的编、作者之战由来已久,最终似乎是作者取胜,以至某些媒体明言不禁一稿多投。笔者注意到《时评人的责任与操守》一文的用语,仅批评“同城一稿多投”,看来也是无奈中的让步。

    一稿多中,固然可以“有能”欣喜,实也引为道德之羞。何况有限的版面,“大牛”们盘踞其上,小写手屡投不中,即便有“水平高下”之分,但是太多旧面孔也影响了时评界的生态平衡。而今时评人越来越尖刻而不深刻,恐怕是这种生态失衡已经出现效应了。而一张报纸的一个栏目,特别是时评类栏目,寒来暑往总是几个戴上帽子摘下眼镜的熟面孔,跟某些编辑眼里只见“大牛”不无关系。

    编者作者,如同市场上买卖双方,所不同的是,作者或可自娱为文,而编者选稿首重推向大众。编者的着眼点不离于“大牛”,也许是因为他们的文字更富于观赏性,更容易成为焦点或者噱头。但一个人的视野再广阔,总有所见不及;一个人的思想再深刻,总有所虑未得。稳定的作者群,对于初创的栏目,有保证稿源的功能,如果长期以往形成固定的作者圈子,甚至在编、作者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同盟,如此,不惟栏目的深广见囿,一稿多投也就难以避免了。一方面,“大牛”们有恃无恐,乐得财源广进(著书多为稻粱谋,我不相信大牛们进化到了不争银子只要话语权的境界),另一方面,无名写手们被迫一稿多投碰运气。所以“大牛”们的垄断,实是一稿多投的深因。

    透过新闻发现问题,而又客观不枉,能对问题的解决和公众的思考发生影响,无论于何人都非轻而易举。时评不是新闻本身,“当日新闻当日评”,如此追求“强时效性”,除了引发时评“大牛”们对新闻的超级敏感,滴滴答答满纸口水;除了引发一稿多投,并在“关注大牛”的选稿逻辑里实现“大牛”们的一稿多中,实在不太可能有多么深刻的思想被创造出来。而事实上,也不止一次看到“大牛”们不理性地满口乱语。版面塞满了,稿酬分配了,剩下满纸缺乏深思的感言,这恐怕也是“强时效性”的瓜豆之得吧。

    规范“大牛”行为,关注普通作者,适当放宽时评的时效性要求,可能有助于媒体减少面对一稿多投的麻烦,有助于时评栏目的健康发展。

104
黄明峰 发表于 2010-5-4 09:10:40
piaoguo,piaoguo

105
zxcv_bnm 发表于 2010-5-4 13:16:50
很有道理哦哦,支持

106
1116 发表于 2010-5-4 15:09:16
唉,这事一言难尽啊。

107
heavensea 发表于 2010-5-4 20:31:06
非常赞同!
实践出真知!

108
sun5162635 发表于 2010-5-6 17:07:24
一稿多投怎么办?(转帖)
在报纸或杂志上,我们经常看到作者投稿的文章,投稿之后,作为作者是否丧失了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如果作者一稿多投,是否侵害出版单位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著作权人投稿的行为属于要约,出版单位有权决定是否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那些报纸与期刊,往往无法与每个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因此往往由著作权法专门规范这种合同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投稿后,仍然享有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因此除了投稿的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版单位只有将著作刊登一次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只授权出版单位利用一次。

  有些出版单位在征稿启示中声明,如果著作权人一稿多投的话,出版单位将不付稿费,这项声明的效力如何呢?同样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这项声明并不当然属于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出版合同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出版单位还是著作权人,都不受这项声明的约束。从法律上讲,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所以出版单位不能以一稿多投为由,而拒绝支付稿酬。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根据这条规定,应当说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15天或30天的标准才行,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

  另外出版单位也常常在自己的报刊杂志上声明,凡投稿一经录用,著作权归出版单位所有。这种声明与前一问题一样,对于著作权人没有约束力。

109
sun5162635 发表于 2010-5-6 22:34:49
一稿多投谁之过?   文 / 徐行
不久前,新疆《伊犁日报》的燕玲编辑写了一篇短文,文中说,他(她)在编辑过程中发现了一篇写的很好的散文诗,准备刊登在报纸的显要位置,却发现此稿已在几家报刊同时刊出。于是做罢。文中认为,一稿多投的人人品不好,人品不好也就不见得文章能写得好。
  读后,我对他(她)的一些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自去年七月以来,我的写作几乎算是进入了半职业化。概因一不小心被领导常识,认为我在未来或有可能路遥、平凹之类的人物,为此,领导给我创造了相当的优越条件。咱是一个小人物,有人栽培,自然感恩戴德,热情高涨,拿出全身气力。可惜经过近十个月的探索,我的收获几乎是零。幸好《伊犁日报》让我上了一篇《文章写到怕写处》。
  这段时间里,我更加看清了一些事,一些人。我开始叹息!后来扼腕!再后来平淡。
  是的那么多人都在一稿多投、一稿批投。你能怎样?再说了,他们为什么一稿多投。
  不过是成名心切。稿一投出,就得等两三个月,作者期待的心情简直同古代闺中娘子盼征夫,又多半是战死在外。因此他想了:发上一大堆出去,总会有回来的,说不定有些稿件还会在多家刊出,那真是显示出自己的价值了。
  凡写稿的没有不知道发表比写作更难的。任何一个报社采用自然来往率都不会超过20%。难道你的水平就比别人高很多。所以还是一稿多投吧,说不定东方不亮西方亮。至于挨编辑一通骂,那算什么呀!
  领导要的是成绩,谁管你是怎么上的。单位统计的是篇数,谁看你发表的内容是什么,你写得再好,同行见了面问的是“唉,你发表了几篇?”至于你写的内容换来的评价,老兄,我劝你看看《金瓶梅》,西门大官人说了:“老婆是别人的好,文章是自己的妙!”
  我们所处的这个年代是一个急功近利的年代,谁愿用生命歌唱。艺术已被仍进了历史。市场缺少精品,精品鲜有受众。
  “要常常注意和报社、杂志社沟通,人是有见面之情的。你想在圈里混,你一个圈里的人都不认识。那怎么行呢?”
  去年年底,给一家杂志社投了篇小说,杳无消息,去信寻问,人家说:“对不起,你的稿件我没印象,这里稿件很多,没有一点基础的,我就随手处理了,我想你的稿件定在其中了。”他妈的,从五岁起,我就背唐诗宋词,就算是鲁迅在世跟我谈上两个小时,也不敢说我没一点基础。
  不过我还想感谢他,他老人家在百忙之中,还能抽出宝贵的时间跟我废话,真是做到了仁至义尽。这么好的编辑,我还敢在背地里说人家坏话,我真浑蛋。
  还有许多呢?原谅咱胆小,不敢说。
  燕玲编辑说了“是金子在这里一定不会埋没。”这我绝对信,长一双分辨美的眼睛,比长一双创造美的双手容易得多。问题害怕的是发光的不都是金子。
  燕玲编辑说了,“文品就是人品。”咱实话实说,燕编辑错大了,他(她)自己说的那篇写得很美,准备放到显要位置的散文诗,不也是一位“批投君子”的产品吗?再者有些混得真不错的“文豪”们,他们的人品,我还真不敢恭维。
  一日领导半开玩笑地批评我,说我把写作当玩,没当事业干。我想文学不正是应该细细把玩的东西吗?我的文学观念正是如此,写得再少,我也不在乎。只是不要写得太差,不写也可以,只要他在自己心中那一刻已成为了用思想书写的绝妙文本,就行了。
  在没人常识咱的年代,咱天天吟唱着一句话:
  就算把我放进火柴盒内,我也是无限空间的主宰!
                                ——《哈姆·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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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5162635 发表于 2010-5-7 17:35:37
编辑及时回复可防一稿多投
作者:左雪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有家省级工人类报纸的一位言论编辑,每次在给来稿作者的“回邮”中如是道:“××工人报言论编辑××回复:谢谢赐稿!提倡‘一稿多投’,免得‘专投’耽误文章发表。”


  “一稿多投”现象,本是令媒体编辑最“头痛”的一件事。君不见时下众多报刊编辑对作者来稿的“回邮”中都要郑重声明:切勿“一稿多投”。有的甚至明确宣布:“如发现一稿多投,不付稿酬,暂停采用来稿……”云云。然而,这家工人报的言论编辑却与众不同,不仅不反对“一稿多投”,相反还提倡“一稿多投”,此举让许多作者都感到惊讶。

  从这位言论编辑提倡“一稿多投”的理由来看,主要是“免得‘专投’耽误文章发表”。此言当然有一定道理,似乎是为作者说话,因为“一稿多投”常常会“东方不亮西方亮”,这对作者来说,无疑利多弊少,有益于提高“上稿率”,至少可以收到“广种薄收”、不致于落空的效果。但对于媒体,尤其是对于广大读者来说,则弊端丛生。由此可见,这位言论编辑提倡“一稿多投”,从关爱作者的角度来说,或许还有可取之处,但若从全局利益、“游戏规则”乃至行风等角度来衡量,就值得商榷了。在笔者看来,“一稿多投”还是不应该提倡。

  由“一稿多投”的争议,笔者又联想到《新民晚报》副刊有位叫“观浪”的编辑,他虽未公开反对或是指责作者“一稿多投”,但他对作者来稿凡是注明了“一稿一投”的都会很快作出处理,有的当天便“回邮”称“文不用了,多谢”,或是“转相关编辑”,或是“文用,多谢”,最迟一般三五天内必有回复。愚认为,这位编辑的做法值得倡导和借鉴,这样做既不会出现“‘专投’耽误文章发表”,又可避免因“一稿多投”、“天女散花”带来的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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