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rshibahua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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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道德?制度?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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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shibahuasheng 发表于 2006-4-1 08:11: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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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随着中国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以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进一步强化,官员对民负责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三起重大恶性事故致使多名无辜民众丧生,也导致了三位主要责任官员的引咎辞职,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不多见的。而三位官员的辞职也引发了人们对“引咎辞职”这一政治行为方式的深入思考。

转自普法网

http://www.legalinfo.gov.cn/zt/yjczmmg/node_4361.htm

引咎辞职是一种道德机制还是制度机制?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或是说自愿的行为被纳入制度的范围是否会引起冲突)?

这种试探是否表明了由于官员责任的不明确性造成了以这种混合物的产生,请大家讨论一下官员责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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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引咎辞职 中国的历史 Legal 官员责任 大家讨论 制度 道德 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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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xyq.org

沙发
nie 发表于 2006-4-1 09:12:00
好题目,奖励金钱50、经验30。欢迎大家讨论。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藤椅
ThinkingCN 发表于 2006-4-1 11:23:00

引咎辞职作为问责制的一种形式,其引入在中国是一种制度的变革。这种变革是由政府主动供给的。

作为制度安排一方面缓解了公众信任危机,一方面在以发展经济,改革体制为核心的社会背景下,是国家领导集团与中层政府管理者集团之间协调的手段。引咎辞职是政府官员的主动行为,从而避免了强制罢免(甚至追查其可能有的渎职腐败行为)的可能,是一种损失最小化行为;对于意愿推动改革的国家领导集团来说,这种体制为其减少面对中层管理者集团的阻力,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策略博弈的手段。综合两方面,这种制度的变革具有可执行的激励。

板凳
ershibahuasheng 发表于 2006-4-1 20:24:00
以下是引用ThinkingCN在2006-4-1 11:23:00的发言:

引咎辞职作为问责制的一种形式,其引入在中国是一种制度的变革。这种变革是由政府主动供给的。

作为制度安排一方面缓解了公众信任危机,一方面在以发展经济,改革体制为核心的社会背景下,是国家领导集团与中层政府管理者集团之间协调的手段。引咎辞职是政府官员的主动行为,从而避免了强制罢免(甚至追查其可能有的渎职腐败行为)的可能,是一种损失最小化行为;对于意愿推动改革的国家领导集团来说,这种体制为其减少面对中层管理者集团的阻力,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策略博弈的手段。综合两方面,这种制度的变革具有可执行的激励。

那请问楼上,既然说是主动行为(自愿),也就是说可以辞职也可以不辞职,选择权完全在当事人自身,换句话说辞职是当事人的道德行为,那么可以这样解释这些人正式由于对重大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强调一点,很重要:严重后果并不会使当事人丢掉职位,否则就不是引咎了)的心里内疚而自愿辞掉现有职位.

我要问的是按这样的思路,就等于说当事人会产生心里内疚是辞职选择的唯一原因(道德主导).这现实吗?现在假设官员是经济人,利益最大化是他们的目标,那么以此检查一下官员辞职选择的成本收益结构.

1、辞职

选择辞职的成本:现有利益几乎全部的丧失,收入、福利待遇、地位等等都没有了。

选择辞职的收益:看不出有什么收益(排除以此作为手段,即通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以获得下次任命的可能,这可以算是一种收益)

2、不辞职

选择不辞职成本:如果排除上面说的情况,几乎看不出有什么成本。

选择不辞职收益:等同于选择辞职的成本。

最后的选择自然是应该选择不辞职。如果要完全确定的话,还需验证官员是经济人的假设是否符合现实。在我看来符合现实。

那么现实情况是什么样的呢?很显然有矛盾,大量的官员在引咎辞职,我真正的问题是要问:是上面的分析有误,还是现实情况中的引咎辞职的现实并不是符合定义的“伪”引咎辞职?(即变质为隐性强制辞职)

/www.lxyq.org

报纸
垃圾树 发表于 2006-4-1 21:19:00

即变质为隐性强制辞职

同意楼上的最后一句话,是隐含制度导致的非正式约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 7:09:31编辑过]

地板
渭水之滨 发表于 2006-4-1 22:45:00

我觉得如果可以形成一种规范的聘用制度的话,那么“引咎辞职”就可以换成“解雇”了。

国外的CEO虽然工资很高,但是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就会被解雇,这是经理人市场的游戏规则。而中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却缺乏这一外在约束。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外在约束除了法制以外,还应该有比较完善的民主程序。因为法制是主要针对全体公民的,是普适的。而且完善的民主程序还可以推动孕育有效的非正式制度约束。

谢谢! 她的爱; 你的微笑; 我的自信; 使得我不再 频频处于茫然之中, 日日流浪街头巷尾.

7
nie 发表于 2006-4-2 09:32:00

奖励3、4楼金钱50和经验30,奖励6楼金钱50。

问题的核心在于,官员有什么压力去辞职?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8
ThinkingCN 发表于 2006-4-2 10:06:00

回楼主的提问,在这里我要把问题讲述清楚

在我看来,统治阶层内部分为两个相对的集团,一个是处于顶端的小型而强有力的集团,一个中层的政府组织官员,双方通过任命、罢免和向上负责进行联系。此外,顶端的统治集团更经常地面临来自广泛的社会民众的政治诉求和压力。

在政府组织官员出现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时,就出现了政府官员个人效用函数和统治集团效用函数的偏离。这里,要对出现错误的官员进一步分类。

正如楼主所强调的,严重后果并不会使当事人丢掉职位。我也赞同这一点。然而,后果是一连串的事情。

统治集团对其任命的政府组织官员的监督是有成本的,不可能无时不刻,事无巨细的监督,因而有默许,有隐含的潜规则。而一个社会公众事件的发生,为统治集团提供了一个契机。我提到应该注意到统治集团决心推动改革的背景,而重大事故的出现成为了改革推进的阻碍。刚才提到要对出现错误的官员进行分类,我把他们简单分为清官和贪官,并只分析一下贪官。

对于贪官,当事件发生时,上层统治集团必然会对事件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而贪官们的不良历史就可能暴露,并因此受到彻底惩罚。在追查之前就进行引咎辞职,以期借机下海消化自己的贪污所得,或者等待调动。于是引咎辞职就成了一个手段。

如楼主分析范式

1辞职

选择辞职的成本:既得利益的损失.

选择辞职的收益:积极的态度(执政的责任感和信誉)和规避彻底追究

2不辞职

选择不辞职的成本:彻底追查后的法律制裁

选择不辞职的收益:保持现有的权力和附加收益

在这里贪官通过主动引咎辞职规避风险,从而使损失降到最低,这也是一种理性行为。

综上,我提到了统治阶层的两个相对集团:统治集团和中层政府管理官员,两者在出现重大事故时的效用偏离;贪官通过引咎辞职的经济行为,我觉得已经大部分回答了4楼的问题。当然,关于廉洁官员的引咎辞职行为,以及因为异地任官和调用所带来的引咎辞职者的收益,我并没有讨论。

这是我第一次参与讨论制度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制度问题的讨论应始终基于交易成本等基本的经济学概念,建立框架,而不是局限于几个新名词。我在3楼的本意是想强调注意到引咎辞职是一种制度的变革,注意我国当前中央领导集团的锐意改革的主流,因此,在国企改革收效不大的情况下,我注意到政府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可能尝试的突破,并通过新制度的供给做工具,以中央的强力削弱不利于改革的中层官员集团的阻碍,从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继续进行。

初学新手,不免错误百出,请各位达人指教,也算抛砖引玉吧。

9
垃圾树 发表于 2006-4-2 17:17:00

不知道是不是我把楼上几位的意思理解错了

似乎大家都已经把引咎辞职当作一个较为成功的制度变革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要提出一个疑问,引咎制度的实施是否成功?制度是否有效与实施机制是否健全有很大关系.我觉得即使目前有不少官员自己引咎,仍然不能说明这个制度是成功的,因为还有多少官员没有引咎辞职??这个问题是不容回避,但是我们却无法考察到的.

如8楼的分析,给出了贪官和廉洁官员的划分,中层和高层的划分,同样四楼的也给出了辞职和不辞职的成本收益分析.如果综合你们的观点来看,就是如果辞职则他们的收益一定大于成本,请问这样真的对社会有利吗?贪官辞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廉洁官员的辞职对社会无疑是一种损失(日后另聘的话另说).他们和高层官员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那么是不是按照这种分析可以得出引咎的贪官应该被深究,而不是引咎完就被忽略其劣迹,而廉洁的官员应该被留下来,因为和其他官员比,他们无疑要好.那么这种制度的安排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呢?或者中央是否能观察到其背后的信息传递而深究(如果能作到这点当然最好)

再者,世界不是由黑白组成,还有灰色成员,也就是说这些人在失职的时候是否会自动引咎?想必是根据成本收益分析是不会的.

这样看的话,如果说引咎辞职仅仅是一种基于道德的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其效率是应当受到怀疑的.只有当他同正式的约束存在绝对的联系其才是有效的,而如果有绝对的联系就是说如果不引咎那么也是勒令停职,在这种安排下,所谓的引咎辞职实际上只是给足官员面子而已.

10
ThinkingCN 发表于 2006-4-2 17:56:00

回九楼

我认为上面的论述只是说明引咎辞职现在有了存在运行的可能性(也仅限于此),至于其制度是否真的对社会有利,是否能够做到惩恶扬善等规范性问题,有赖于制度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这在一楼给的链接网站上有好几个文章都关注到这一问题。

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4-04/30/content_96648.htm引咎辞职亟待规范

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4-04/30/content_96669.htm公共信任危机与责任机制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 17:59: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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