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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身份到契约”还是“身份契约”
尽管毁坏是严重的 , 但仍有数以千万计的中国古代契约文书保存了下来 。这个庞大的数字 , 足以让任何人在面对要给中国传统契约找一个可归纳的特征时 , 不得不慎重 。
在一切身份关系 ,除了天然的家庭关系如父子关系外 ,凡是与家庭外发生关联的 ,如婚姻 、收养 、立嗣等 , 又比如财产继承 、分家析产等 , 甚至包括一切不为主流观念所认同的身份关系 , 如人口典卖等 , 之所以能够成立并保证其有效 , 亦无不依赖于契约关系的达成 。
在所谓的物权关系中 ,除了通过“先占”或拾得等自然关系 ,以及国家授田和分封等政治关系外 ,法律认可的不是所有权 ,而是买卖契约(关系)。
调整中国传统社会秩序 , 带动整个社会运转的 , 不是民法或其他什么法律 , 而是活跃的契约活动 。而中国古代之所以可以不需要那么多国家法去干涉民间秩序 , 其奥妙之一也正是因为存在着如此大量和成熟的契约活动 。
——俞 江:是“身份到契约”还是“身份契约”.《读书》,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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