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我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大缺陷”短文中指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一个重大缺陷,这就是没有正确地提出工作日时间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把本来的“扣除”关系,简单地看成了“减”的关系。认为剩余价值是工作日时间减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
接着我根据广义剩余价值公式“ S=S1+S2=T/t”指出,一个工作日内,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扣除他的生理活动耗费劳动称为剩余价值,其实就是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中创造的价值。剩余价值和劳动价值都是用劳动价格表示的。这个剩余价值不管人类社会形态如何,是一种共性的存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只是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所以是狭义剩余价值。
这实际是说,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缺少广义剩余价值这一重要范畴。
下面我根据劳动价值论总公式,根据马克思当时的劳动工资数据实例,对马克思狭义剩余价值进行简单的再分析。
劳动价值论总公式是:
T
P=————
t·W
其中:
P —— 商品价格。
T —— 个别劳动时间。
t ——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理活动耗费劳动时间)。
W —— 商品数量。
T/t —— 劳动价格,单位是元。
P=x元/W。
在总公式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是变量,商品价格P随着t的变化而变化。
t的变化决定于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则决定于人的脑力耗费,即脑力劳动。
马克思设定的工作日劳动小时是12小时,即T=12小时。12小时的价值产品是一个不变量即6小时。用货币表示是3先令。这就是说1个先令相当于2小时,即2小时/1先令。这是简单的劳动价格与劳动时间的关系。根据这个关系,12小时的劳动价格是6先令。
根据广义剩余价值公式判断,6先令就是12小时工作日的广义剩余价值的货币形式。根据劳动价值论总公式,这个6先令完全是工人劳动创造的。
下面我们来分析马克思的狭义剩余价值:
根据劳动价值论总公式,作为生理活动耗费劳动时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显然是一个未知数,它只是在观念中存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现实中存在的,我们看到的是12小时/6先令的关系。但是,我们根据这个关系可以推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2小时。这个2小时乃是单位劳动的价值(中文翻译成“价值量”)。
下面分四种情况进行讨论。
①如果,现实中工人的工资是3先令,那末,资本家给予工人的报酬就是6小时,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时间则是6小时。狭义剩余价值是12小时-6小时=6小时。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出的狭义剩余价值率100%时的分析数据。
②如果,现实中工人的工资是1先令,那末,资本家给予工人的价值报酬则是2小时,狭义剩余价值是12小时-2小时=10小时。这2小时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必要劳动价值,即维持工人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
③如果,现实中工人的工资是6先令,那末,工人的有酬劳动价值是12小时,资本家没有占有工人的劳动价值。12小时-12小时=0。这是马克思所期望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情况。
④如果,现实中工人的工资是4先令,那末,工人有酬的广义剩余价值是8小时,资本家无偿占有广义剩余价值为12小时-8小时=4小时。我认为这也许是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最好的分配模式,黄金分割。工人分得广义剩余价值的2/3,资本家分得广义剩余价值的1/3。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马克思的狭义剩余价值实际是广义剩余价值(或者说一般剩余价值)中,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部分,而并非是维持工人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概念是个有歧义的概念,它有时指维持工人生存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有时指工人的劳动工资(或可变资本)。
由于有酬劳动并不总是等于必要劳动,无酬劳动并不总是等于剩余劳动。所以,无酬劳动概念也是有歧义的。在剩余劳动期间,劳动力的利用为资本家创造出无须他付出代价的价值。资本家获得了劳动力的这种利用。只是在这个意义上,剩余劳动可以称为无酬劳动。如果剩余劳动期间工人创造的价值没有被资本家占有(上面的第三种情况),剩余劳动就不能叫做无酬劳动。因为根据定义,只有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劳动才是无酬劳动。
马克思指出,雇佣劳动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这是有道理的。
从上面列举的第一种情况看,在现实中工人的工资是12小时/3先令,从表面上是工人劳动12小时获得3先令的报酬,双方是自愿交换的。但是实际上这种交换掩盖了6小时/3先令的真实。也就是说按照劳动价值论等价交换的原则,工人只要劳动6小时就应该得到3先令。
从第二种情况看,工人的工资是12小时/1先令,这是最低工资的情况,资本家付给的工人工资,只相当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的价值。在最低工资情况下,资本家实际只给了工人用来维持其生存的剩余价值,而这部分剩余价值也是工人自己创造的。它是广义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在第三种情况,工人的工资是12小时/6先令,工人创造的12小时价值全部归属工人自己。这时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就不存在了。但是广义剩余价值是存在的,不过是被工人独得而已。这是一种消除雇佣劳动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模式。
第四种情况,工人工资是12小时/4先令,这是一种现象形态,它掩盖了工人创造价值12小时/6先令的真实。但是,从社会经济运行的现实需要来看,即便揭示出这种被掩盖的关系,也应该承认这种工资水平也还是比较合理的。如果不这样分配,我们还能进行怎样的分配呢?这种黄金分割的分配规则,也许符合马克思所说:“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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