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inyuh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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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请教:如此天价违约金合理吗?如何解决?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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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o88 发表于 2010-5-16 10:57:00
千万不要打官司, 消耗时间还消耗金钱,还要花钱找律师、托关系!!
超越自我,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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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_jia 发表于 2010-5-16 12:20:20
这你肯定是要赔那么多钱的
即使学校给你点优惠,也不可能太少
如果太少这些小学校岂不是都是替别人培养学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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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huiyuan 发表于 2010-5-16 19:50:23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有的学校给领导送送礼就不用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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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onsq 发表于 2010-5-17 09:05:58
非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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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spss 发表于 2010-5-17 21:01:14
[url=http://www.pinggu.org/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职工(编制内的和聘任制的)同样适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请问大家,教育部有没有关于聘任制的法律、行政法规?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805017&page=1pid=5863270&ptid=805017]10#[/url] sanyecao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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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zhu 发表于 2010-5-17 21:18:03
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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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gdst 发表于 2010-5-17 23:31:49
我也问问,如果读书一年然后回来上课,那么剩下的上课的两年的收入包括财政工资要不要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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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不济 发表于 2010-5-18 08:46:05
如果你铁了心,决定什么都不要了,他们也没啥办法!
关键是你的新单位信任你,无条件的接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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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0126 发表于 2010-5-19 19:42:15
这个比较不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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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jken 发表于 2010-5-25 17:50:53
sanyecao110 发表于 2010-5-16 09:49
7# shjken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805017&page=1&from^^uid=1639589
这个第二条不能理解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用人关系都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国家机关雇佣公务员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就像军队与士兵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一样),大学聘用正式老师形成的也不是劳动关系。
只有当政府机关使用派遣性用工、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人员时,才属于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合格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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