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9.赖账不痛 不利执行
201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延迟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我国现在实行低利率的金融政策,银行利率往往不抵通货膨胀率,而法定的执行期间又长达半年到一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谓不痛不痒。所谓延迟执行金也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看作空头支票。既使如此,据说执法实践中也没有执行罚息的。所以,该法律条文只有象征性的意义。
一边是赖账不痛,一边是宽松的执行期限,都不利于严肃法律义务。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期限难以保证,提供伪证和干扰司法公正也极少受到追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又如此宽松和不痛不痒,诉讼周期的漫长和执行难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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