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箫作别 发表于 2011-10-28 09:28 
私有可以转让而公有不可以
私有对强化公司治理有好处,而公有则会造成因为所有者缺乏而形成的管理者的委托 ...
“私有对强化公司治理有好处”--------这得在尊重规则的社会里面,或者,公司内部得有强大的规则惯性,有个“霸主”之类。
“而公有则会造成因为所有者缺乏而形成的管理者的。。。”---------这是真实的公有,还是虚假的公有?如果是真实的公有,则不会缺乏所有者等等。如果是虚假的公有,则不能说什么“公有则会造成。。。”之类。
拿法律当法律的社会,拿宪法当宪法的社会,则公有的东西或私有的东西,都完全可以有同样的管理效率。
--------其实天下为公。美国社会的很多方面是国际先进,美国的科学先进,经济学发达,那都靠得是“把制度来实行”,社会成员服从规则,社会生活践行规则------------跟私有、私人、私有制、产权等等,都没什么关系。
换言之,相对来说,美国的学者、学生认真,诚实,拿制度当制度,很公事公办,很缺乏“自由”。
凡是那国际先进,都是凭借法治,其宪法和法律都真实、不虚假。凡是国际的先进,都不是靠所谓的“私有”等等。
所谓“公司”,本身就意味着“众人之事”,意味着“公事”、“公事公办”、“办公”。
毋须说明的是,缺省的常识是:公事,得真的确实就是公事,是名副其实的公事。诸如此类。
假若拿着假奶粉,看着假奶粉,指着假奶粉,偏偏讨论什么“奶粉的营养,奶粉的。。。,奶粉如何。。。,奶粉怎样。。。”等等,都是滑稽可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