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中文网经济评论员 吴铮 富士康年轻员工的死,令人痛惜。工人连续发生非正常死亡,暴露出的富士康科技集团逾60万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生存状况,令人震惊。
工人享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享受休息、闲暇和对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这经是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基本人权(中国为缔约国之一)。在中国,上述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富士康是一家年出口额超过500亿美元的巨型企业,其员工主体由大批的低收入流水线工人构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拥有的政治、经济资源相差悬殊。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面临被侵害的威胁时,维权往往需要借助外界力量实现。拥有合法强制力的政府,对此责无旁贷。
深圳市行政、司法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富士康事件的严重性。首先,不可因为自杀的表象,忽视对员工死亡事件的调查。富士康员工工作、生活绝大部分时间都在富士康厂区内度过,而非正常死亡事件在一定时间和地点内频繁发生,说明富士康的经营管理方式可能存在缺陷。本着对生命负责的精神,政府有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悲剧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公之于众,以便总结教训, 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其次,不可因为跳楼发生在12名工人身上,而忽视对富士康其余数十万员工劳动条件的关注。自杀只有在当事者对生活极度绝望和痛苦的前提下才会发生。自杀事件集中出现在特定社会群体中,应当引起政府、企业、社会对这一群体工作、生活中的安危疾苦的高度关注。大量新闻报道显示,富士康工人超时劳动的情况十分普遍且非常严重。仅此一点,就可能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最后,深圳市迄今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防止悲剧重演。这说明深圳市政府有必要立即采取更加果断的行动,调查处理富士康事件,保护生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恶化。以下建议,可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