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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 论文讨论:Richard Gilbert(2010) JEL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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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47:4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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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Gilbert, 2010, A world with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ldrin and Levine, 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forthc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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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Richard Gilbert Hard Rich Ber 讨论 论文 Gilbert JEL Ric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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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48:18
作者这篇文章主要驳斥Boldrin and Levine(2008)所写的一书:反对知识垄断。在该书中,两位作者认为专利与版权并是保护知识与创新的必要条件,社会可以通过一些其它的方式来补偿并奖励研发者,他们分析了现有的美国IPR制度的弊端,最终的结论是取消知识产权制度。

藤椅
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48:31
而作者是对该一论断进行反驳,认为Boldrin and Levine忽视了IPR的作用,并委婉地表示接受Boldrin and Levine对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部分批评,这些批评有利于IPR制度的完善。

板凳
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48:50
看下作者如何立论。
对知识的产权可以在美国宪法中得到支持(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Section8,clause8),即赋予研发者一定期限的排它权。美国在1970年通过的了专利与版权法案,并设立了相应的执行机构。美国之后对专利法与版权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如专利年限由1790年的14年扩大到现在的20年(自申请之日),而版权法由1970年的14年(还可以申请延期14年)扩展到(作者去世后)70年并将覆盖面扩展到一些电子产品。如果用于租赁,可以扩展到产品问世120年或出版后95年。其中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CTEA,1998),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分别延长了版权的期限,覆盖到了电子产品。

报纸
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49:07
Boldrin and Levine(2008):
http://levine.sscnet.ucla.edu/ge ... al/againstfinal.htm将IPR与知识垄断联结起来,认为发明在本质上不应成为一种(私人)产权。近年来,美国的专利制度与版权制度受到了学术界大量的质疑(如Jaffe and Lerner,2006;Bessen and Meurer,2008;Burk and lemley,2009),但Boldrin and Levine将这些观点发展到了极致,将IPR制度称为“不必要的恶魔”。

地板
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49:28
作者主要从专利制度方面进行反驳。作者承认IPR会给专利持有者带来垄断利润,在不能进行完全价格歧视时,会带来社会无谓损失,但它会促进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其带来的动态激励作用将会占优于静态低效。但作者也看到了在两种情况下,IPR制度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如动态的研发激励不足以抵消动态低效,或IPR会阻碍后期的研发,因为一些研发具有高度的累积性,先前的发现是后续发现的“投入品”。

7
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49:44
如果你要批驳一个论点,你先得跟别人好好地走一遍,以让人信服。

8
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0:03
Boldrin and Levine在一些调查研究中发现,IPR并没有提高研发水平,因而,不存在抵消静态低效的源泉。进一步,作者发现一些专利的终结,或强制许可,会有力地促进产业技术的明显进步(有相关的证据可查,如飞行器技术,复印技术等)。同时,作者也对比了一些具有不同专利密度的产业,如农业,或专利制度执行相对松缓的产业,发现它们具有更高的技术进步率与更新速率。

9
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0:22
除此之外,Boldrin and Levine还进行了问卷调查,如Levin et al(1987)询问了一些R&D经理,他们如何通过新的发现来取得竞争优势,回答频率依次为:领先时间,商业秘密,相对应的生产能力,相对应的销售与服务能力等,而专利制度被列在接近底部。Cohen et al.(2000)的研究表明,IPR是租金攫取的重要工具,尤其是在医药行业。同时,Boldrin and Levine认为研发者可以通过其它的机制来获得回报,如降低生产成本,通过(提高的)技术壁垒来减少进入。

10
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0:35
这一逻辑在于通过衡量一项发明所带来的利润(足以保持研发激励)与所带来的社会成本,来确定相应的(公共)政策工具。最后,Boldrin and Levine讨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属性要求,即需要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即非排它性与非竞争性。他们认为思想的复制是竞争性与排它性的,因而,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因而,不应受到IPR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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