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以农村居民为对象,由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医疗预防保健基金并按一定比例补偿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其中合作医疗是主要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改善农民的健康状况,规避农民因病致贫等风险问题。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农村医疗经历了人民公社时的合作医疗,个体诊所大量出现,公立(私立)医院涌现等几个主要阶段,医疗条件在发送,但高收费、收红包等社会问题却日趋泛滥,看病难、看不起病成了一个关乎民生的社会热点问题。
党和政府深刻认识到了现阶段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于2002年就出台了制度,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2003年在部分地区试点,2008年全国农村基本实现。
新农合实施近10年来已初见成效,减轻了农民看病的负担,受到大多数农民的欢迎。但却仍然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对新农合定点医院监督约束不到位,一些县乡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差,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低,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问题。为有效解决新农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真正发挥其作用,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尽可能提高筹资标准;改革医疗保障享受条件;控制药价,提高报销额度,尤其大病报销额度;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机制,缓解医疗基金的压力;有计划的改善医院的硬件条件,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健全管理经办体系;加强农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农民医疗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医疗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大病统筹保险接轨乃至合并;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各地探索出适合本地实际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办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三、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据有关数据显示,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加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在正日益减少,丧失了土地对他们的保障、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形成的倒“金字塔”人口结构造成赡养老人负担重和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致空巢老人多等情况,农村养老保障正逐步成为基本的公共需求。
我国农民20世纪80年代之前没有养老保险,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然而,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缺乏财政支持,多数地方事实上只是农民单方筹资,所以,保障标准很低,保障范围相当狭小,保障效果也不明显,造成的供求落差很大。
因此,针对农村出现的这些新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新农保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最大的两个亮点是筹资模式有了重大改变、养老金待遇有了重大调整。
随着新农保试点的逐步推开,广大农民以后将可以像城里人一样每月领取养老金,一样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沿袭几千年的依赖土地和子女养老的模式将逐渐被具有基本性、公平性、普惠性的新农保制度所取代。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均等化、一体化的重大决策,它能加快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步伐,是促进农村老有所养、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农政策。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紧紧围绕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以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为重点,继续健全和规范各项保障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着力从体系层面进行衔接配套,增强推进合力”,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起符合各地区实际的、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互助共济,城乡统筹的良好局面。
(作者简介:葛荣霞,1964年生,河北定兴人,河北大学图书馆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学与思想政治教育。郭文玲,1964年生,河北定兴人,保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学与思想政治教育。胡金敏,1963年生,河北定兴人,河北大学质量技术监督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学)
作者:葛荣霞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