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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山东高院民一庭:银行同意开发商办理房产预售对其抵押权的影响

b:比较简单的方法是第一种模式我知道江苏、山东有,广东不允许。第二种模式广东大部分地区的模式。第三种模式是深圳、东莞、惠州临深地区的模式。
c:这个案例二审法院是合情合理的常规处理,这类案例很多。对于预售和抵押的处理,各地国土局方式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模式一:抵押土地可以不解押,抵押权人可以同意预售。这种模式下,很多判例都是法院直接认为同意预售就视同同意解押,预售部分的房产属于购房者,抵押人没有优先受偿权。模式二:办理预售前必须解押,但是办理预售证后可以办理已经大确权的逐套房产的抵押,这样消费者购房时可以在房管局网站上看到逐套房产的抵押情况情况,抵押权人可以同意逐套解押。第三种模式:办理预售就全部不允许抵押,必须释放全部预售范围内的抵押物。
d:江苏目前也越来越多城市采用第三种。
e:第一种方式,对企业好,但容易出现各方面纠纷。第二种中性,处理相对繁复,想卖一批,就还一批钱,再解一批来卖。第三种 ,处理简单,就是企业无法对剩余资产充分利用。
f:据个人项目经验,徐州也是办了预售就不能抵押,就第三种,郑州属于第二种,成都是模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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