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ey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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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论文讨论:Guobing Shen(2010)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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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37:5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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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bing Shen, Nominal level and actual strength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under TRIPS agreement , Journal of Chinese Economic and
Foreign Trade StudiesVol. 3 No. 1, 2010
pp. 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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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Shen Bing bin ING SHE 讨论 论文 Shen Guo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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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38:50
这是国内学者做的一篇论文。
各方面均有不少提升的空间。但作者所做的一些基本的工作还是值得赞许的。

藤椅
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39:08
这篇文章测算了中国实际的IPR保护水平。发现实际的IPR保护水平与名义的IPR保护水平(G-P指数)存在很大的差异。并用修正的IPR指数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省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板凳
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39:25
研究动机
     随着TRIPS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且在发展中国家推行的期限逐步到期,有关IPR的争议将逐步凸现。一些理论也警示发展中国家不能就范,因为严格的IPR保护可能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如Ginarte and Park (1997)的实证研究表明,处于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不宜实行较强的IPR保护;Maskus et al. (2005) 认为增强的IPR是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它还需要一些配套措施的支持。Furukawa (2007)在内生经济增长模型框架下论证了“严格的IPR保护通常更有利”的结论是值得怀疑的。当然,也有一些观点认为严格的IPR保护可以促进研发及经济增长。

报纸
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39:42
这些不确定的理论推论需要有实证的支撑,但目前有关IPR保护程度的刻画,研究还不够。作者认为这是实证的第一步,相关的讨论,如IPR保护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IPR的决定因素,均需要对IPR进行较为准确的刻画。有过一些相关的研究,但它们主要从专利角度测度,如Rapp and Rozek (1990)从专利立法角度对各国的IPR进行刻画,并找到了IPR与经济发展的正向关系。但这个指标至少存在两个问题,其指标分解过于粗糙,且不能反应现实的执行情况;

地板
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39:56
Ginarte and Park (1997)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第一个问题,即对指标得分进行了更细地划分,但还未引入实际的执行力度(G-P方法);Han and Li (2005)引入了IPR实际执行力度,对中国实际的IPR指数进行了刻画,并估算出了中国1984-2002年的实际IPR保护水平(HL方法)。作者在这里对两种方法进行了边际改进,并将两者融合,估算了中国1995-2007年的实际IPR保护指数,并将其嵌入增长模型,实证检验IPR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7
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0:12
名义IPR
作者估算实际IPR的步骤为:首先估算名义IPR(对G-P进行修正,嵌入一些动态因素,从这可以理解为何G-P没有对1997的指数得分子项进行修正,是为了结论的可比性);再估算实际执行因子(乘数);最后将两者结合(实际为相乘方法)估算了实际IPR保护水平。

8
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0:25
名义IPR方法遵从G-P指数。但作者加入了一些新的数据,以进行动态更新。G-P指数得分包括5个方面:保护对象;是否为国际IPR组织成员;失去保护条款;强制实行机制;专利保护期限。首先看保护对象,G-P(1997)覆盖的产品包括医药,化工,食品,植物和动物多样性,外科产品,微生物,和实用新型;1984年的专利法覆盖范围较少,但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将食品与饮料、化学品,医药纳为保护范围,但没有提供生物多样性的专利保护。

9
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0:37
再看国际性组织。G-P(1997)只提供了三种,即1883年的巴黎协定、1970年的专利合作协定(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1961年的新物种保护协定。作者新加入了一些近来的国际IPR组织。

10
peyzf 发表于 2010-6-3 00:40:48
失去保护的可能性。这是一个倒扣分选项,如果一国具有强制运用、强制许可,或取消专利。由于在中国专利法22条中要求专利具有可实际运用性,因而该项得分为0。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且在专利法实施条例72取消了三年内的强制许可,因而该项得分1/3。在2003年实施的IPR保护条例取消了专利撤回(正式生效,其在第二次专利修正法案中已经取消),又可以增加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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