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人权问题,必须首先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人是什么?笔者认为,人是物质性存在和精神性存在的辩证统一体、社会性存在和自我性存在的辩证统一体。因此,脱离物质而单纯从精神的角度来研究人和人权与脱离精神而单纯从物质角度研究人和人权是同样错误的,同理,脱离社会而单纯从自我角度研究人和人权与脱离自我而单纯从社会角度研究人和人权是同样错误的。
由此可知,人和人权不是抽象的、空洞的、凝固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具体的、现实的、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着的。人和人权总是建基于一定的物质资料条件和精神文化条件的支撑之上,建构于一定的社会和自我的互动之中,换句话说,人和人权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资料条件和精神文化条件,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自我修养条件。
从物质资料条件看,人和人权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建基于一定的经济之上,即建基于一定的生产力之上和一定的生产关系之中,进而建基于一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关系上和过程中。也就是说,最基本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其现实基础是人身支配权、劳动权(生产资料使用权)、财产权(劳动产品使用权)、交易权(财物处分权)、消费权(生活资料处分权)。
从精神文化条件看,人和人权的存在与发展建基于一定的科学文化发展成果之上,即建基于一定的理论、思想、观念、技术、文艺等活动之中和其成果之上,进而建基于一定的精神文化的生产、传播、交流、积累、发展、享用的过程中。从这个角度看,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现实基础是受教育权(知识信息技能获取权)和教育权(知识信息技能传播权)以及自由表达权、自由探索权、自由决断权、自由联结权。
从社会历史条件看,人和人权首先不是个人活动的产物,而是社会历史运动和发展的产物,即是因无数“前人”、“众人”努力争取和能动创设才得以实现的,又因现时代的“众人”的努力争取和能动创设而得以深化、丰富、发展。近现代社会运动的主要成果是平等权、自由权以及合法权益受保障权的深化与推广。
从自我修养的条件看,人和人权并不能单单凭借自然条件就可以自动自发实现,而是需要依靠个人的不断学习、锻炼、探索、交流、协作、开拓、积累才得以实现、丰富、发展的。
人身支配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每个人自出生时即享有的,对其行为能力可以依据自身条件的不同区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
财产权、交易权、消费权等都属于民事权利,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范(其权利能力是每个人自出生时即享有的,对其行为能力可以依据自身条件的不同区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
受教育权利能力是每个人自出生时即享有的,对其行为能力可以依据其是否为社会所强制而区分为受限行为能力和不受限行为能力。
教育权、平等权、自由权(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表达权、自由探索权、自由决断权、自由联结权)、合法权益受保障权均是特殊的人权,其权利能力是每个人自出生时即享有的,其行为能力是不受非法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