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抽象=规定性=因素化或分系统化
说明:(1)规定性是指设定并把握具体内涵,进而核查事物(对象)是否合乎该内涵。
(2)因素是指实体性要素的某个或某些局部、方面、环节及其相应组合。
(3)分系统是指主要由诸因素构成的“小系统”,是“残缺而脆弱”的准整体。
2、具体=要素化或子系统化=规定性的辩证综合或模拟建构
说明:(1)要素是指相对独立的实体性构成部分或构成单元。
(2)子系统是指主要由诸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小系统”。
(3)辩证综合是指依据诸规定性自身固有的辩证关系或辩证逻辑进行综合;模拟建构是指依据事物自身的结构或逻辑进行模拟再现或仿构、重构、再构。
3、抽象≈共性化(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指称个性规定性);具体≈个性化(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指称共性规定性)。——共性、本质更近于抽象,个性、现象更近于具体。
4、抽象的东西不能独立存在,它总是内寓于具体的东西之中,并通过具体的东西表现出来;具体的东西也不能脱离抽象的东西。
说明:在某种意义上讲,具体与抽象的关系近似于体与神的关系、物与影的关系、实在与联系(实体与“媒介”)的关系。
5、具体≠整体,或者说它是整体“实在性”与“此在性”的一面;抽象≠部分,或者说它是整体“若在性”亦即“可在性”和“彼在性”的一面。
说明:(1)实在是诸此在及其若在的统一;
(2)此在是指此时此地此样在,一般指的是诸实体及其诸部分、诸构素;
(3)彼在是指彼时彼地彼样在,曾在、可在以及其他此在均属于此在的彼在;
(4)若在是指曾在、可在、联在,它总是依存于相关的此在;
(5)曾在是指曾经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讲,曾在也是相关此在的一种可在;
(6)可在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可能的)存在,它以隐含的形式寓存于相关的此在中;
(7)联在是指部分地存在于此在及其曾在、可在之中,又部分地存在于其他此在及其曾在、可在之中,因而表征着诸相关此在(以及实在)的联系、联络、联结的存在,是部分地存在于诸现实性之中又部分地存在于诸可能性之中的存在。
(二)
1、具体与抽象的关系,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为抽象的东西不是具体的东西的构成部分),不是整体与要素的关系(因为抽象的东西不是具体的东西的构成要素),而是整体与因素的关系(因为抽象本来就是从具体对象中“抽取”出相关的“规定性及其组合”)。
2、抽象“内寓”于具体之中,并通过具体展现出来,通过具体的展现为其“深化”“发展”开辟道路;具体“外显”于抽象之“上”或之“侧”(加引号是因为抽象的东西不是实体性存在而是因素性存在),是抽象的“拓展”“补充”“丰富”以及“异化”。
说明:(1)抽象不是实体性存在而是实体内寓的因素性存在,抽象的表现形式是从具体之中“抽取”出来的“规定性及其组合”,抽象的东西不能脱离具体的东西而独立存在;抽象的东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具体事物的变化发展、实践的变化发展、认识的变化发展,抽象也会变化发展;抽象的东西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具体事物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内在构成因素;抽象的东西会在具体事物的生成、动变、发展过程中以及与抽象之“外”、之“侧”的诸要素和诸因素直接或间接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得以“外显”“拓展”“补充”“丰富”“深化”“异化”,即抽象通过具体的动变、发展而变化、发展。
(2)抽象的过程就是对具体事物相关内含进行“把捉”和“抽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通过分析找出诸要素的诸因素、通过归纳找出其中的普遍性内容、通过概括从整体上把握诸要素及其诸因素的内在关系),抽象的结果是抽取出若干知性规定性及其相关组合。在抽象的基础上形成的概念和判断是初步的概念和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暂时性的和片面性的概念和判断。对抽象出来的诸规定性按其本来的关系进行辩证综合,就可以将“知性抽象”上升为“理性具体”。当以抽象规定性为基础的概念上升为以理性具体为基础的概念的时候,就可以把后者称为理念(即有理论根据、逻辑支撑的概念或观念)。
(3)抽象以“框架”或“类型”的形式隐括着具体,具体以“经络”或“架构”的形式内藏着抽象。抽象的规定性相对贫乏,并因其规定性贫乏而“留白”甚大;具体的规定性相对丰富,并因其规定性丰富而“纠缠”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