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ao64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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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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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汇总来自社区业务讨论群日常交流,希望真理愈辩愈明,请看到的同行前来参与讨论。以下内容并非标准答案,不构成工作及投资建议。
提问:施工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b:分包的吗
a:没有分包合同
b:那比较麻烦啊,怎么解释的呢
a: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房地产项目贷款,审核432时发现的问题。
c:分包不允许吧
b:了解这家公司一直如此吗?公司内部有无相关文件,比如说由母公司去招标,实际由子公司完成,不过一般情况下应该也不行吧
a:内部没有相关文件,之前也没这么做过。业务部也闪烁其词
d:这种问题比较常见
c:我理解要重新办证吧
d:监管没要求处理,可以不管它
a:母公司是证上的施工单位,开发商付施工款给的子公司。
c:判断下是否同一控制企业,如果不是,可能有纠纷,影响工程进度等
d:让子公司退回开发商,重新付给母公司
c:合同是跟哪个签的呢,总包合同
e:有一些企业是这么干的,但是一般是打款给合同施工方,由合同施工方给实际施工方;如果直接给实际施工方,那就有点类似于挂靠了,且是那种管不了的
a:合同是同子公司签的
f:慎重啊,这种情况比较麻烦,最少让施工单位自己去搞定。
e:让业务去落实原因吧,这么操作总会有原因,闪烁其词,要么不了解,要么有故事
a:看来,这个问题还是挺麻烦啊。
c:母子公司的话实质风险应该还好吧。
a:主要是合规性问题,我们这边监管比较严。
e:一般不会这么操作,融资会涉及合规,而且不可以找当地住建部门电话咨询了解一下,看和业务的解释是否一致
c:那就要求他们整改下
f:我们这种业务都停了,或者整改,更有严格的,连施工方员工的社保都查。
c: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在建设的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或承包单位的原因,建设单位又重新选择了承包单位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由于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执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建设单位已经依法取得了施工许可,只是更换了施工单位,就可以不用再办理施工许可了;另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建设单位中途更换施工队伍,不一定重新申请施工许可,但重新开工前应当报原施工许可主管部门核验施工许可。核验的目的就是审查一下更换的施工队伍的施工资质是否适格,其施工组织方案能否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也就是说是否继续符合法定的施工条件。如果建设单位更换施工队伍后未报告就继续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或者说可否直接按照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行为予以处罚?对此,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个人意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现的此类问题,主管部门应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报告),然后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能够满足继续施工的条件,建设单位就可继续施工,主管部门可再原施工许可证上予以记载。如果不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应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当事人改正后符合继续施工条件的,应允许当事人继续施工。如果限期内不改正,而又继续施工的,此时可按照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行为予以处罚。因为此种情形毕竟与法律规定的未取得施工许可就擅自施工行为行为是有所区别的。另外,主管部门的对此问题的观点或认识,应当向建设单位进行宣传。例如,在建设单位第一次办理施工许可时,就告知建设单位如果中途更换施工队伍,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经主管部门核验后再继续施工。不能不教而诛。这样作既符合法律设定施工许可的目的,又不违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对施工许可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a:看来,这里边的猫腻还挺多啊。
c:这种查的目的主要是针对挂靠对么
f:是的,反正我们要求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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