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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别价值与市场价值及价格的关系,马克思经常表达这样的思想:“必须始终把市场价值…与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区别开来。在这些商品中,有些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另外一些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就会实现一个额外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而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却不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马克思如此严格区分市场价值与个别价值,但是他却没有充分指出:那些高于市场价值的个别价值将如何办?同时,低于市场价值的个别价值将具有什么意义?高于市场价值的个别价值所形成的“亏损”,是需要补偿的,并且,就算亏损得到补偿,这种个别价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值的状况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因此,实际上一切个别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偏差都将消除。马克思关于在交换中价值决定(实际上是“价值实现”)的“平均条件”与“中等条件”思想,实际上是将个别价值与价格的偏差普遍化与固定化了,而忽视了这种偏差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因为要实现这种不稳定偏差的“回归”---个别价值与价格的相等性,需要非常自由的市场机制,而这种市场机制在现实中是很难见到的,市场被各种各样的垄断力量所分割,对市场固有的自由性构成了很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见到个别价值与价格的偏差的消除了,甚至就连这种消除的趋向也没有见到。于是,马克思的“平均条件”与“中等条件”观念就显得相当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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