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作者黄奇帆
4月9日,《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出台,其中提出多项有关土地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等。
5月11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学术顾问、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在第16期“浦山讲坛”上这样评价2020年的土地改革:“新一轮的土地改革,其伟大意义不亚于80年代农村承包制改革……也不亚于90年代初的土地批租市场的改革……会在今后数十年产生几十万亿级的红利。”
在这场近两小时的线上讲座中,黄奇帆全方位剖析了我国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亮点、重点和难点。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分享这份近两万字的演讲实录,文章虽长,但值得细细品读。
土地之重
——解析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
01
Q1:4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出,“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用地指标的审批权放到省级政府,会对未来土地资源配置、产业布局,特别是城市群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黄奇帆:中央这一次关于要素市场改革的决定,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人均耕地、优质耕地以及后备的耕地资源很少。长期以来,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城镇化、工业化对土地的挤压、对耕地的占用比较多,国家也因此出台了相关政策。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确保耕地红线,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本出发点和重要的战略举措。
☞我国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沿革
我国建设用地指标的控制政策,整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从项目到区域管理的转变。1987年,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了从项目层面对特定项目所需占用额定土地的面积管理办法。每个项目需要多少土地,由国家部门来审批,这就是项目管理。随着后来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各地区、各项目的独特差异,在项目层面控制建设用地指标就变得难以为继。
所以在2008年,国务院明确了对各个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统一分配、层层分解、指令性管理”的方法。一方面,中央每年对各地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进行总量管控;另一方面,严格农转用程序报中央审批。从那时候开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不同年份下的总量控制为核心,建设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初步形成。
实际上,从那时候起每年中央对各个省要使用的土地指标给一个额度。比如重庆,一年可以征用20万亩地,或者贵州一年可以征用25万亩地。这个指标每年由国土部下达给各个省市,各个省市就在指标范围内进行项目的分配和管理。
各省市拿了这个额度形成的一个个的具体项目还是要报中央审批,所以叫做额度管理、严格审批。这样的办法比原来的方法相对宽松,原来的方法从每个项目的用地指标到用途、需求全部由中央管控,现在是在一定的额度内,地方政府对土地项目分配使用有了一定的自主权。
这套方法,在客观上产生了一个很好的项目推进作用,但还是有两个缺点:一是由于审批层级高、环节多、事权错位,中央一级审批范围比较宽,也承担了部分应该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事权。二是虽然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项目审批还是垂直的。每个重大项目都是报国土部、国务院来批准,这也有效率低的一面。
基于这种背景和趋势,今年3月12号,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省一级地方政府批准,同时试点将永久的基本农田转化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级政府批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就作为首批的试点。相信试点到一定阶段,成熟了以后,这个做法也会推广到其它各个省市。
☞建设用地指标审批权下放的意义
这一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这个新举措,一是对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以往,由于建设用地审批层级比较高的原因,审批周期长,审查环节多,审批效率低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不利于重大项目及时落地。这个时候深化用地审批制度、简政放权,正是坚持了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的内在应有之义。通过下放用地审批权,中央政府可以从具体用地审查等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宏观政策的制定和事中事后的监管上面,通过用地审批效率提升,促进用地保障能力的提升,为持续有效扩大内需创造良好的氛围。
第三,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是促进投资项目落地的重要举措。下放用地审批权,可以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提升用地保障的及时性,为推进投资有效落地,土地高效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了政策支持。
☞对土地资源配置、产业布局及城市群发展的影响
对土地资源配置、产业布局和城市群发展的积极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会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但并不会导致大规模建设用地新增,也就不会造成土地规模使用大幅度的扩张。中央这个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下放,重在“布局”调整,目的是提高“效率”,而不是建设用地规模“增量”。审批权虽然下放给了地方,但国家对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没有放松。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的要求没有放松,只是把这种原则要求落实给了省级政府。未来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空间用途管制的约束下,建设用地供应的关注重点主要是挖掘存量,控制增量。
第二,这一场改革会加速产业项目落地,促进试点省市基建建设。过去,很多产业项目因为审批时限过长,审批的流程过于复杂,导致项目迟迟落不了地。很多基建项目因为占用基本农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这次审批权下放以后,试点城市占用基本农田的基建项目不用报国务院审批,而是由试点省市灵活处理。产业项目、基建项目的效率会更高,从而加速试点省市的发展速度。特别是北上广深这些中心城市,发展会进一步加快。
第三,会进一步促进城市分化,格局重塑。审批权下放的这八个试点省市,都和我国最大的城市群紧密相关。京津冀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城市群等等,都在这八个省市当中。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家要扶持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发展,不再是追求城市平均化发展。此次审批权下放,将促进城市群和中心城市的建设空间扩张,改变城市群土地供给的格局,改变土地资源配置的理念,城市格局将迎来新的较大的变化。
02
Q2:《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土地市场化改革一直以来的方向,但多年来推动这一改革却困难重重。您认为难点、症结究竟在哪里?要真正推动下去需要哪些方面的配套措施?
黄奇帆:这个问题很重要。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土地实行双轨制管理,导致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并立。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是国有的,农村是集体的,城乡土地拥有不同配置方式和土地增值收益在城乡间分配不均的问题,带来了一系列的突出的问题。
☞城乡土地二元结构长期并立带来的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市场流通渠道基本被关闭,城乡是割裂的,农村发展空间被压缩。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用地如果要转化为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征地。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把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才能作为建设性用地来使用。这种做法产生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大量处于法外的状态。因为法律规定,建设用地必须国有,要征用。事实上农村里有大量的建设用地,它没有被征用,那就变成了法外的状态。
二是缺乏抵押融资的功能,极大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和农民的财产性收益。意思就是农民使用的土地,不管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农业用地,都是集体建设用地,它只要没有被征用为国家的土地,它就不能交易转让。这样一来,土地的性质,它的财产性的增值都无法得到保障。
三是没有纳入到城乡规划,抑制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总体经济效益。
四是集体建设用地粗放式利用,产业结构也难以升级。
五是集体建设用地组织治理结构改革滞后,阻碍了集体建设用地的高效配置。
二、农民土地的权利受损,由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也增加。最近这些年来,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和征地规模的扩大,导致农村居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加剧,围绕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少数地区在农地征收过程中受利益驱动,存在强拆行为、违反程序的行为以及对协商和申诉的不重视,地方政府的公共形象也受到影响。
三、土地增值收益城乡分配不合理程度加剧。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土地价值日益显现,土地增值收益迅速攀升。一方面围绕土地利益的矛盾不断加剧,如被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矛盾,土地级差收益的归属和公平分配之间的矛盾,农户和农民之间的土地补偿不公平的矛盾,城市和农村在政治收益分配上极不合理的矛盾,这些矛盾都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增长进一步增加了政府征地的热情,低进高出、以地生财,导致土地被过度征用,低效利用,不利于耕地保护和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也严重损害了农民土地财产的权益。
☞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存在障碍
由于城乡土地两元结构弊端凸显,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城乡一体的建设性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随后,由国家层面部署,开展了长达5年之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三项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中我们发现,当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推进仍然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一、宏观法律制度的制约。因为中国几十年来法律上规定,城市用地国有制、农村用地集体所有制,所以城乡之间土地要转轨一体化,需要有新的法律来确定。新的法律没到位,本身就使得政府在实际操作中缺少法制依据。
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地方政府为什么积极性不高呢?因为政府按原来的办法把集体用地征用了,低进高出对地方政府发展是一个既增财又省事的方案。农村集体土地跟城市的国有土地放在一起进行批租的时候,如果土地是500万一亩,集体建设性用地跟城市的建设性用地是同地同价同分配的话,对城市政府来说就少掉了一块利益。城市政府拿了这块钱是要搞城市基础设施的,而农村的建设用地并没有对其土地的基础设施做更多的投入,它如果同等分配的话,也有不平衡的地方。所以在这件事上,地方政府,城市的政府往往积极性不高。
三、市场化程度低。也就是这件事不是完全由市场资源配置,而是地方政府的工作小组来实际操作推进的。在这个意义上,土地要素配置还没达到市场化的程度。
四、相关配套制度没有跟上。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政策配套建议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民利益、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落实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活力,实现城乡土地要素与资本、劳动等要素自由结合,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所以我认为,当前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在于,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工作,重点就是要深化三方面的配套措施。
第一,聚焦“谁来入市”。明确入市对象范围和入市的主体。明确土地产权关系是保证市场交易安全、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条件。推进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必须要加强农村地籍调查,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的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的权属,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主体。
第二,聚焦入市成本价格。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建立入市交易土地成本价格的测算机制,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性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里边就有一个价格基数上的测算的问题。
第三,聚焦“钱怎么分”。积极探索入市收益分配制度。要科学研究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对参与分配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合理界定,要认真处理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调节金的问题,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调节金的设置以及计算、使用方式、分配方式、分成比例等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在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和农村集体性、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一定要维护和保障好农民权益,使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这方面,如果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的话,很重要的配套措施就是要有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比如城市的土地,征一块地,拆迁危旧房可能花了3000万一亩,这个地卖了5000万,这个时候增值是2000万。而农村的土地征地动迁可能是300万一亩征收,同样卖了5000万,产生了4700万收益,如果简单分配的话是不合理的。因为城市的这块地是大量的钱用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上面,但农村这块地没有做过这些公共设施建设,增值的收益如果过多归农民所有,归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方所有,就会存在不公平。
一种解决办法就是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不同的级差收益,形成累进的增值税率。比如增值50%到100%的,征收50%的增值税率;增值100%以上的,征收60%的增值税率。那么按照“同地块,同价格”征收相应的增值税,集体地块应按60%征收增值税,收来的增值税用于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后的投入。农村这一块地,其增值部分4700万收掉了60%,还是有近2000万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像这一类的税收征收办法,我们的税法里边还没有展开,这都是今后要配套落实的一些措施。
03
Q3:《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的交易机制”。推出跨区域的指标交易机制,意义是什么?当前的指标交易模式又存在哪些问题,要如何解决?
黄奇帆:这是这次中央决定最英明最深刻的地方,因为这是实现全国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个战略性的举措。
☞跨区域指标交易提出的背景与过程
跨区域指标交易提出的背景是有一个过程的。长期以来,我们国家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建设用地指标非常紧缺,资源供给和空间保障的矛盾十分突出,成为制约发展的一大障碍。耕地保护的约束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另一大障碍。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直辖市和东部等省份普遍存在着补充耕地的缺口。耕地保护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矛盾十分突出,导致重大项目落地难,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制约。相反,土地资源富集的地区,比如内陆地区、中西部地区,可补充的耕地后备资源很多,但由于经济欠发达,土地价值难以实现。基于此,国家从2017年开始,逐步放开耕地占补平衡条件和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的试点,探索建立全国性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的机制。
一, 耕地占补平衡地域由省内平衡向国家统筹转变。
为了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我国从2004年开始就严格控制跨省域耕地占补平衡。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的紧急通知,严格控制异地占补平衡,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不许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2008年,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强调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异地补充。但是由于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区域分布不均,随着补充耕地的持续开展,一些地方特别是直辖市和东部省份,在本省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难以为继。为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个别省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的规定。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并在2017、2018年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跨省市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迈出了土地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但出于监管考虑,跨省域补充耕地,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在这里我要做一个解释,就是我国原来的制度规定,每征用一亩农地,征地费中包含着用以复垦农地所需的成本费用和2万-3万元的占补平衡费,一个省市每使用一万亩耕地,必须占补平衡,在今后两三年或者五年内把这一万亩耕地复垦出来,最后使得这个地方耕地没有减少。这种调剂方法,以前是在一个县里边平衡,后来一个地市里平衡,现在是以一个省来平衡,也就是占补平衡的概念。
沿海地区像上海、北京这样的发达城市,征地的需求比较大,可能一年征了1万亩、5年征了5万亩,但这些城市本身是弹丸之地,去找到荒地复垦出5万亩耕地是非常难的。所以事实上就会使得这些沿海的发达省市,要么不征用耕地,而征用了耕地自己完成不了国家要求的占补平衡。而多年征地所积累的占补平衡费,因为无地可复垦,使用不出去,往往沉淀资金达到几十亿元。这就提出了要异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比如上海使用了5万亩耕地,就由内陆地区帮助把这5万亩耕地复垦出来,形成全国范围内耕地使用占补平衡的效果。当然,内陆地区要把这个耕地垦复产生的占补平衡,可以指标交易从沿海地区获得每亩30万元以上的一定补偿。中央这次的这个决定,是打破了以前不能够跨省占补平衡的概念,形成了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可以跨省交易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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