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yhfao 发表于 2010-7-2 19:19
作者的突破点是专有许可权的问题。这个可以讨论。
是否作者有权利授予某期刊专有出版权或非专有出版权,就决定了作者有一稿多投的权利?还有就是专有或非非专有使用权产生的时间问题,它是在作者稿件完成之后直至录用的哪一个时刻被双方约定的?如果没有受许可方期刊杂志社的态度,这种权利的认定是不是也是随意的呢~
我想,这还是看情况的。期刊不能像书籍出版一样与作者签订一对一的合同,只能通过投稿须知或在期刊刊登声明来提出约定,尽管这存在争议,但没有办法。如果期刊须知或声明中有关于专有出版权的内容,作者需要细看。
对网友上述观点,我认为:
1。作者授权报刊社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这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权利。
2。如果与报刊社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报刊社享有专有使用权,则报刊社就无从获得专有使用权,报刊社获得的就是非专有使用权。
3。报刊社的单方声明,不具有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