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造了一个词——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相对应。
我们在前面的帖子中,已经揭示了使用价值的概念和属性:一物的有用性即该物的使用价值,有用与否是对人而言的,因而使用价值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关系属性,所以使用价值的确切定义是,一物的使用价值是指一物对人的有用性。
那斯密所造的交换价值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呢?是一种怎样的属性?
还是在《国富论》同一段落,斯密说,“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可叫做交换价值”。(25页)
首先,斯密定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时,是很讲究的。定义使用价值,他只是说“特定物品的效用,可叫做使用价值”,而定义交换价值,他加上了一个限定词“占有”:“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可叫做交换价值”。也就是说,一物有没有所有者,同该物是否有使用价值,是无关的;但是,一物必须有所有者,才谈得上该物有购买力,意思很清楚,无主物也就无所谓购买力,因为主人都不存在嘛;一物不会自动地去“购买”他物,总是主人用这物去购买他物。
这样,我们就可以弄清斯密的意思了。
某甲占有一斤西红柿,但他希望用这东西换回其他事物,比如牛肉,比如家务服务,比如人民币,总之希望得到“他物”。那么,事情是对称的,“他物”一定为其他人占有,比如说被某乙占有吧。不仅如此,某乙还要有用“他物”换回西红柿的愿望,是不是?
如此,某甲和某乙就可以就西红柿与“他物”的交换比例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此时,某甲让出一斤西红柿给某乙,并从某乙那里得到一定量的“他物”,买卖完成了。那么,一物的购买力不就是指该物的主人从他人那里得到他物的能力么?
由是观之,一物的交换价值,不是这个物的内在属性,也不仅仅是该物被人占有就有的属性,而是某甲和某乙之间,两个不同物品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决定了一物的交换价值,当然也决定了“他物”的交换价值,对不对?
用西红柿和牛肉交换来看,表面是两种物交换,其实还是某甲和某乙之间的交换,两个人在交换权利,交换完毕,原来某甲占有的西红柿现在由某乙占有,同等地,原来某乙占有的牛肉现在归某甲占有,对不对?
当某甲和某乙商定一斤西红柿对换二两牛肉,交换价值就有两个具体值(或力):一斤西红柿的交换价值是二两牛肉;一两牛肉的交换价值是半斤西红柿。
很清楚地,交换价值反映的是物与物交换比例背后的交换者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决定了一物的购买力,因而我们可以说,一物的交换价值是一种关系属性,是特定的交换过程决定了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既不是物本身的属性,也不是仅仅占有它就有的属性。明确地说,一物的交换价值,是人与人之间交换关系决定的,是一种交换关系属性。
这里我们就把斯密概念的神秘面纱揭开了,凡是说一种物具有某种内在属性,而这种属性决定了交换价值的,都是无厘头的。斯密就是这样,他批评效用价值论,而又落入卖方成本价值论的窠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