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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述
1.监管的理念及制度
股票发售和上市事宜可以被称为以评审结果为本或以披露为本
以评审结果为本
l 目标是为筛选出不受欢迎参与者及不受欢迎的发售
l 确保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公平均势
l 为投资大众提供风险与回报之间的公平均势
l 香港《上市规则》被称为以评审结果为本,然而《上市规则》主要属披露制度
以披露为本
l 针对充分披露及提供有关公开发售的资料
l 英国和美国是以披露为本
l 香港《公司条例》以披露为本,且具有法律效力
l 该意念假设为了使投资者能够做出自己的投资决定,最高披露是必须的
2.香港金融管理局
l 以总裁为首,其下设有多名副总裁
l 负责管理外汇基金
l 负责管理香港的货币政策
l 须维持货币稳定
l 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及稳定
l 促进金融体系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l 监督银行体系
l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银行业条例》,受金管局规管的认可财务机构(包括银行),如有意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必须获证监会注册为注册机构
l 金管局为认可财务机构的前线监管机构,并且在审批认可财务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以及在监督其所进行的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时(包括进行实地视察)扮演领导角色
l "金管局引用所有证监会准则以监督在证监会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
"
3.十种类别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第1类 证券交易
l 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
l 为客户买卖债券
l 为客户买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
l 配售及包销证券
第2类 期货合约交易l 为客户提供指数或商品期货的买卖/经纪服务
l 为客户买入/沽出期货合约
第3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l 以孖展形式为客户进行外汇交易买卖
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l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证券的投资意见
l 发出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分析
第5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l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期货合约的投资意见
l 发出有关期货合约的研究报告/分析
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l 为上市申请人担任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
l 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提供意见
l 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为上市公司提供意见
第7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l 操作配对客户买卖盘的电子交易平台
第8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l 为买入股票的客户提供融资并以客户的股票作为抵押品
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l 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l 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第10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4.证监会的规管目标
就证券及期货业而言,证监会的规管目标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为:
l 维持及促进证券及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l 提高公众了解证券及期货业,包括其作业及运作
l 向投资公众提供保障
l 尽量减少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罪行及失当行为
l 减低在证券及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l 采取与证券及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5.证监会委员会、审裁处及工作小组
证监会成立了各种监管委员会,并授予其部分职能,例如:
l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
l 收购上诉委员会
l 产品咨询委员会
l 投资者赔偿基金委员会
l 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
l 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
以下审裁处及委员会乃独立于证监会:
l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法定组织,拥有全职成员,主席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任命,负责聆讯就证监会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l 仲裁委员会-对与杠杆式外汇交易有关的争议进行聆讯
l 程序覆检委员会-对证监会的运作程序进行覆检及监察,并向财政司司长汇报建议改进方法
l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见第9章
6.证监会的纪律处分权力
证监会可能会对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守则及指引的行为进行调查:
l 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即属违法,严重的个案可能会被提交予香港警务处的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等执法机构
l 证监会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以禁止有人处置其资产,或继续经营其业务,惟证监会必须证明发出该法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l 守则及指引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故在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持牌人或注册人如违反守则或指引可能会使人质疑其是否适合继续获发牌或注册的适当人选
证监会有权:
l 谴责(公开地或非公开地)
l 罚款
l 吊销或撤销牌照或注册
第2章-相关香港法例及《公司条例》的原则
7.主体法例及附属法例
l 主体法例包括由行政长官听取立法会的意见制定的条例(由政府草拟)
l 附属法例由立法会授权的非政府机构草拟,并被称为规则
l 证监会获《证券及期货条例》授予广泛的权力制定规则
8.司法独立
l 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
l 法官并非政治任命,基于对法例的诠释而作出裁决
l 法官不会屈服于来自政府、立法会、传媒或任何压力团体的压力
9.可赎回股份
l 如组织章程细则许可,可发行可赎回优先股及可赎回普通股
l 可由股东或公司选择赎回
l 仅在公司的已发行股份中有不可赎回股份时,方可发行
l 可从可分派利润、发行新股份的所得收益、或股本中就赎回作出付款
l 仅就已缴足款股份作出赎回
10.特别决议
l 在成员大会上须经最少75%的成员通过
l 需要21天的通知期
l 决议的文本必须在15天内递送予公司注册处处长
l 特别决议须是:
l 股本减少
l 公司清盘
l 修改组织章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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