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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发布】第二节 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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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辉经济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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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及演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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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caidaya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6-5 21:55:31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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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节 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
                                                                作者 杨怀辉

前面我们已经弄清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现在我们再来研究一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如果我们不仅弄清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又弄清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那么我们要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那就比较容易了。
一、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
我们已经知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私有制,生产管理权私有制、分配权私有制、交换权私有制、上层建筑——国家政权私有制五个基本因素。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一样,都是私有制生产关系,它同样具有资本主义社会一样的私有制生产关系的五个基本因素。不同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一切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而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中,一切权力掌握在奴隶主阶级手里。
在奴隶社会里,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管理权、分配权、交换权、国家政权,都完全是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不仅生产资料:土地、牲畜、工具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而且连生产者——奴隶也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可以任意打骂、甚至杀死奴隶,也可以把奴隶象其它货物一样卖出去或买进来。奴隶主的生产管理方法就是强迫劳动,强迫奴隶象牛马一样地劳动,稍不如意便拳打脚踢、武力镇压。而分配呢?奴隶主则除了给少量的只能免强养活奴隶的生活物质给奴隶外,其余的全部占为已有。
奴隶主阶级为了对内镇压奴隶的反抗,和对外掠夺奴隶与扩张领土,建立了一支人数众多的军队,从而导致了国家政权的诞生。这样的专门为镇压奴隶反抗而建立的国家政权,当然完全是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绝不会有奴隶们的一份。
在奴隶社会里,所有的权力完全属于奴隶主阶级,奴隶完全没有份,甚至连最起码的人身自由权都没有。所以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最初的,也是最典型、最极端的私有制生产关系。
因此,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可以用下述公式表示:
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管理权+分配权+交换权+国家政权
奴隶主阶级权力私有制
==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

二,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
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比起奴隶社会来说要复杂得多,除了剥削阶级——地主阶级,占据大多数生产资料如:土地、家畜等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他们基本上依赖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供给自己生活,如自耕农、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等。但是在封建社会里,就整个社会而言,自耕农、小商贩、手工业者的经济只占很少的部分,显然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而地主阶级的经济力量却在整个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自耕农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地主阶级的控制和剥削,如自耕农必须向地主阶级及其所控制的国家政权交税、服劳役、服兵役等。所以我们要研究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就应该主要地研究地主阶级的经济体制。
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与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有很大的不同:奴隶社会的生产管理办法是强迫劳动,奴隶主用武力手段强迫奴隶象牛马一样地为自己劳动,奴隶们流血流汗换来的劳动果实,完全由奴隶主支配,奴隶一点权力也没有,连人身自由也没有。而在封建社会,情况则大大不同了:劳动者——农民,有了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地主不能任意打骂或处死农民了。生产管理方法也不再是强迫劳动,而主要是土地出租。地主把土地出租给农民,由农民自己耕种,农民把收获的粮食作物交完地租后剩下的由农民自己支配。这样,农民在分配上有了一部分支配权,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就比奴隶高,所以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比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先进,主要原因就在这里。
由于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主要是属于地主私有,所以生产管理权,特别是分配权也都是地主私有的。一亩地应该交多少地租,只能由地主来决定,农民并没有多大发言权。农民如果抗租或因天灾人祸交不够租,地主常常采取轻则打骂、重则杀头坐牢等残暴的手段镇压农民,强迫农民交租。而农民在交完地租后,所剩余的农产品,只占总产量很少一部分,常常不够养活农民全家人。因此,在封建社会里由于地主的残酷剥削,农民过着极其贫困的生活。
而上层建筑——国家政权,则更是地主阶级牢牢掌握的私有财产。一旦农民起来反抗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地主阶级就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毫不留情地镇压!地主阶级动用国家机器——军队,残暴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事例,在我国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社会历史上,举不胜举:仅仅是清朝统治者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过程中,就屠杀了数以百万计的农民,由此可见地主阶级镇压农民的手段是多么的残忍!
地主阶级不仅仅牢牢掌握了国家政权,而且还利用国家政权牢牢地掌握了交换大权。在近代史上,资本主义社会在欧洲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统治欧洲,称霸世界的强大力量。我们中国论面积、人口都与欧洲差不多,可是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资本主义却始终发展不起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中国的地主阶级利用手中掌握的交换大权,严格地限制商品生产和交换,使商品经济在中国始终无法发展壮大,资本主义当然也就发展不起来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在封建社会里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管理权、分配权、交换权、国家政权都是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所以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与其它私有制生产关系同样具有五个私有制生产关系的基本因素:
1、生产资料所有权私有制。
2、生产管理权私有制,
3、分配权私有制 ,
4、交换权私有制,
5、上层建筑——国家政权私有制。
封建社会与其它私有制生产关系不同之处,仅仅是权力所有者不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一切权力归资产阶级所有;奴隶社会生产关系中,一切权力归奴隶主阶级所有,而封建社会生产关系中,则一切权力归地主阶级所有。
因此,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可以利用下列公式来表示:
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管理权+分配权+交换权+国家政权
地主阶级权力私有制
==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



三、中国大部分地区没有经历过完全的奴隶社会

欧洲的希腊在公元前8世纪以前处于氏族公社制度时期,即原始社会末期,在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之间,奴隶社会开始建立起来,随后奴隶制度也在古罗马形成。在公元4世纪到公元5世纪初,奴隶社会走向灭亡,封建社会开始建立起来,直到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欧洲开始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欧洲的奴隶社会经历了近一千年,封建社会经历了一千二百多年。欧洲的资本主义社会到现在也有三百多年了。但奴隶社会制度主要在欧洲南部希腊、罗马地区盛行了上千年,而在欧洲北部一些地区几乎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阶段,直接从原始氏族公社进入以私有制为主的封建诸侯社会。【1】欧洲人把他们的历史记录得很清楚。
而我们中国有记录的历史有五千多年,但中国在什么时候结束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有关中国大部分地区是否经历了一个完全的奴隶社会时期?奴隶社会在什么时候崩溃的?在中国浩如烟海的历史书籍里几乎找不到与奴隶社会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只有从汉字产生的源头来说,中国上古时期确实曾有过奴隶及奴隶社会制度,汉字“臣、妾、民、童、仆”在上古时期都是指奴隶,而上古社会奴隶的构成主要是战争中得到的俘虏、本集团内部的罪犯,“臣、妾、民、童、”最初就是指这种人,“臣”是因是俘虏、犯罪而成为奴隶的。男性奴隶称为“童”,女性称为“妾”,“民”是遭受眼刑的奴隶,“宰”是在家里从事劳动的奴隶。“妾、宰、仆、童”等繁体字皆从“产”、“产”是刑刀的象形。故这些字都表示用过刑刀的奴隶。从这些汉字中可以认识到奴隶制度的残酷性。奴隶社会中,为了防止奴隶逃跑,奴隶皆被处以刀刑。“辛”字是有柄刀的象形,用刀在奴隶头上施以黥刑作标记,“仆(繁体字的右旁为“童”字)、童”二字皆从辛,表示这两种奴隶都必须遭受黥刑。而“民”的金文体则象一种尖利的东西刺在左眼上,所以“民”是遭受眼刑的奴隶。可以推测。奴隶主为了防止奴隶逃跑,并为了给奴隶分出等级,对奴隶实施了不同的刀刑作为标记。
“臣、宰、妾”三字后来由奴隶引申为统治阶级的人员,从字意也能看出这种变化。“臣”象一只竖立的眼睛,表示在观察看守之意,所以“臣’后来成为奴隶主监工的奴隶,事实上是奴隶主的助手,“宰”因在家中为奴隶主劳动,也一样成为奴隶主的助手,故而奴隶制消亡之后这些人也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妾”是有姿色的女奴隶,成为奴隶主的性对象,进入封建社会后,“妾”就演化成为正妻之外的妻子。【2】
现在人们一般所知道的历史仅仅是:只有地处比较偏僻的藏族地区和彝族地区直到解放后的初期,即20世纪50年代初还处于残酷的奴隶社会。笔者认为,从已有的历史资料表明,中国大部分地区主要是占人口多数的汉族和与汉族杂居或与汉族邻近的少数民族并没有普遍地经历过严酷的完全的奴隶社会,奴隶社会制度只短时期的在局部存在过,在春秋战国前的上古时期,只有少数势力强大的贵族拥有一些奴隶。而当时整个社会,还是自由民占绝大多数。如历史书籍曾记载过:某些贵族、大财主、或大官僚曾经拥有一些数量不多的家奴和家丁,家奴主要为贵族与官僚做服务性劳动,家丁则是贵族的私人武装力量,负责贵族的安全保卫工作,但这些家奴、家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奴隶,家奴、家丁享有较多的基本人身自由权,其人身自由权力远比奴隶高多了。
在原始母系社会里的族群里,人们共同打猎、共同采集野生植物果实、共同种植农作物,得到的劳动成果由族群的人们共同分享,人们没有私有观念。原始社会末期母系社会结束后,父系社会开始建立起来,当一对一对男女组成一个个家庭后,为了家庭生存、为了养育子女需要较多的生活资料,人们才开始有了私有观念。当种植农作物、养殖动物已经能够养活家人时,人们开始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最初土地是氏族公有的,只是各家种各家收,当然也要向氏族头领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人类社会逐步从从土地公有制的共同种植,共同狩猎,所得收获共同分享的原始公社母系社会;进入了土地公有,以家庭为单位各种各收的原始社会后期父系氏族社会。
这一时期,由于各氏族为了争夺土地、牧场而互相征战,一些在战争中获胜的势力强大的氏族部落首领,将在战争中得到的俘虏变成自己的奴隶,强迫奴隶们为自己劳动,并将奴隶的劳动果实完全归氏族首领。于是形成了奴隶主与奴隶两大阶级,奴隶社会制度开始形成。但是,只有少数势力很强大的氏族首领,才有能力发动战争,并把战争中得到的俘虏变成自己的奴隶,所以大多数氏族首领并没有能力成为奴隶主,因此,奴隶社会制度只是在局部地方存在过,始终未能成为在中原大地上的多数势力和统治势力。后来那些强势的氏族首领发现:将战争中得到的俘虏变成奴隶,并强迫奴隶们劳动,是一件很麻烦很难管理的事,还不如要求那些战败的氏族向自己交粮、交税更省心些。于是,在后来的战争中获胜的强势氏族首领,只要求战败的氏族交粮交贡,不再将俘虏变成奴隶了,那些势力比较强大的氏族头领,只豢养一大批专用于打仗的兵,不再豢养用于劳动生产的奴隶,只保留少数家仆,奴隶社会制度还未大规模推广就很快消失了,所以在广阔的中原大地上奴隶制度只在很小的范围内存在过,存在的时间也很短。更长的历史时期在广阔的中原大地上还是以自由民为绝大数的父系氏族社会。这种要求战败的地区或国家交粮交贡,并接受强势集团或国家的统治的做法,却一直延伸到现代社会。
中国之所以大部分地区没有经过严酷的奴隶社会,直接从父系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氏族社会逐步进入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氏族社会,这与中国的汉族等多数地区居民是农耕民族有关。中国的中东部地区地处温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地肥沃,很适合种植农业的发展,很适合家庭式经营,所以从原始土地公有制母系社会结束后,中国大部分地区就逐步进入了土地公有但各种各收的父系氏族社会,再经过很长时期慢慢地进入土地私有制的主要以自耕农为主的封建氏族社会。其封建氏族首领虽然有很大权力,甚至有处罚本氏族违犯族规的人的权力,但绝大数部族首领并不是奴隶主,只是部族的领导人或统治者,有些地方的部族首领还是人们推选产生的。这样封建氏族部落,在解放前后的中国许多比较偏僻的地区还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在农耕社会里,民众习惯过比较自由散漫的生活,如果部族首领过于严酷地压迫和剥削氏族成员,就会引起氏族成员激烈反抗,如果某些成员无力反抗氏族首领的统治,就会设法逃离该氏族。而当时地广人稀,可逃的地方多的是,逃离氏族的人们很容易找到新的地方安家落户,在农耕社会里任何人只要辛勤劳动是完全可以生存下去的。所以在农耕社会里,氏族首领很难建立象奴隶主那样的严酷统治,奴隶社会也就很难发展起来。因此以农耕社会为主的中国大部分地区的绝大多数民众,没有经过严酷的奴隶社会的根源就在这里。
各氏族内部原先是土地公有,各个家庭各种各收,但时间长了人们互相争抢土地,氏族首领只好将土地分给各个家庭,于是土地权属开始逐步固定下来,土地固定下来成了各家庭的私有财产,于是土地私有制诞生了。从土地公有但各种各收,到土地私有制诞生,即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正式确立,这一过程在中原大地实际上经历了上千年以上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一历史时期大约从尧开始,经过舜帝(原始社会父系氏族社会)、夏朝、商朝到周朝初期为止,众多历史资料包括有名的《诗经》所记录的也都是这一时期民众自由生活的状况;人们在许多生活方面如恋爱结婚,甚至比封建社会还自由、散漫。几乎没有严酷的奴隶社会制度情况的点滴纪录,这说明了奴隶社会没有在中原大地广泛的存在过。后来,在争战中一些部落在征服其他部落后,获得了更多的资源、土地与人口后变得强大起来,成为众多部落的统领者,于是部落联盟开始诞生,国家政权的雏形开始形成,经过各部落联盟长期互相征战,诸侯国开始建立起来。从周朝中后期的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土地私有制开始诞生,并逐步扩大,占据社会主导地位,中国大部分地区开始逐步进入土地私有制的封建氏族社会。
各氏族部落联盟经过长期互相征战逐步进入诸侯国统治时代,即领土面积较小的、比较分散的小国。在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建立,但中央王朝建立后,各地方仍是由各诸侯统治,诸侯下辖众多氏族联盟,氏族联盟则管辖众多氏族部落。公元前17世纪夏朝被商朝取代,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灭商,建立了周朝,但商朝和周朝都是中央王朝以下分封诸侯,各地方仍由诸侯统治。在公元前8世纪到前3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经历了长达五百年的诸侯互相争战后形成七个较大的国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领大军削平六国后统一了中国。秦始皇取消了诸侯,建立了郡县制,昔日的封建氏族变成乡、村的行政制度。建立了领土面积广大的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封建大帝国。
笔者认为虽然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但世界各国各民族由于各自发展情况不同,并不是都普遍地经历过奴隶社会阶段的。笔者这一观点,专家学者们可以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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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封建社会 生产关系 奴隶社会 什么是社会主义 资本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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